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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0106529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10月7日臺北縣政府八十九北府法規字第385566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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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8月18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二北府法規字第0920485639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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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4年3月30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北府法規字第0940140444號令修 正發布第 7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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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4年9月26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北府教學字第0940679314號令修 正發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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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六北府法規字第 0960416126號令修 正發布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溯自95年8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 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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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0106529號令廢止
附件下載
附件一-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作業流程
附件二-臺北縣九十四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表
附件二之一-臺北縣九十四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績優續辦申請表
附件三-團體辦理申請書
附件四-臺北縣政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教學資源及設備基準
附件五-臺北縣政府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及評鑑實施方式
附件六-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與家長教育責任一覽表
附件七-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理申請案學校書面資料審查及審議委員審核標準
附件八-自願終止辦理申請表
附件九-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評鑑表(設籍學校)
法規異動
廢止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