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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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
  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
  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
  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