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第八條申請案件之核准,應經本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為利前項之審議,應由主任委員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詳閱申請文件並邀
  請申請人陳述意見後,斟酌學生學習權之保障與選擇之自由、計畫之可
  行性與必要性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本府為第一項之核准,得為廢止權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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