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八條申請案件之核准,應經本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為利前項之審議,應由主任委員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詳閱申請文件並邀 請申請人陳述意見後,斟酌學生學習權之保障與選擇之自由、計畫之可 行性與必要性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本府為第一項之核准,得為廢止權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