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實驗教育為第三條規定國民之父母者,應以自行擔任至少二分之一 授課科目之教學工作,且以在家教學為適當者為限;其申請應於每年四 月底前,檢具申請書、計畫書,載明及附具下列事項、文件,向本府提 出: 一、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教學人員。 三、計畫時程。 四、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五、教學資源。 六、預期成效。 七、協同教學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