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實驗
  教育實施之審議、諮詢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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