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 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與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 前項所稱國防安全事務,指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國防事務。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