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
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與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
前項所稱國防安全事務,指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國防事務。
〔立法理由〕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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