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應將新進人員名
冊及須為安全調查之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辦理國防安全事
務時,應將安全調查之事項納入作業程序,並應於辦理該事務前,將從事
及參與安全事務之人員名冊及安全調查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
調查。
〔立法理由〕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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