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機關(構)、部隊、學 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主管名義行之。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