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所有條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規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
  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接收保管組,分三科辦事。
  二、公用財產組,分三科辦事。
  三、管理處分組,分四科辦事。
  四、改良利用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十、法制室。

  接收保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接受捐贈財產之處理。
  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及抵繳遺產或贈與稅財產案件處理之督
      導。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
  四、國有財產統計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業務之處理及督導。
  五、未登記土地清理、登記與國有財產清查、勘查、檢核之規劃及督導
      。
  六、國有土地參與重劃、重測與區段徵收之處理及督導。
  七、指定管理機關之非公用土地移交及國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
      處理。
  八、國有財產產權案件之處理。
  九、人民申請掘發、打撈埋藏沈沒物資處理之督導及地方政府投資改良
      土地請求取得產權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接收保管事項。

  公用財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不動產撥用、廢止撥用、借用之處理。
  二、國有不動產以外財產移撥之處理。
  三、國有辦公廳舍之調配。
  四、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問題之處理。
  五、組織調整國有財產移交之處理。
  六、國有公用財產用途變更之處理。
  七、國有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八、中央機關宿舍之督導及相關興建計畫之協助審議。
  九、國有不動產撥用、借用及宿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
  十、其他有關公用財產管理事項。

  管理處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占用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賦稅、報廢報損之處理。
  三、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地上權
      、不動產役權等疑義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之處理、租金收取之規劃、督導、考核及
      審核。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業務之處理、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六、國有非公用財產放領、作價投資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動產贈與、國有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堂、國有不動產交換案
      件之處理。
  八、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及其他收入預算之分配、督導。
  九、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法令之研擬、訂定。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事項。

  改良利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儲備適宜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規劃及核定。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考核。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之規劃、審核及督導考核。
  四、國有不動產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之規劃、審核及督導考核。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之規劃、審核及督導考核。
  六、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管制變更案件之處理及督導。
  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有關法令之研訂。
  八、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六、研究發展計畫管制、執行及考核。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署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署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國有財產資訊事項。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