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考試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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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每學期舉行下列各種考試︰
一、臨時考試︰由任課教師隨時舉行。
二、期中考試︰於每學期中間舉行。
三、期末考試︰每學期期末按照行事曆規定日期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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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於規定時間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必須請
假。自請假之時起,其當日應考各科目,不得參加考試,均須留待補考。
學生已請准考試假,而又參加給假科目之考試者,其考試成績,應予作廢
,事後該生仍應參加補考。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三足歲以下)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
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由授課教師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
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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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參加考試之學生,未照章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曠考者,其曠考之科
目成績以零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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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試犯規,一律按另訂之考試規則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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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學生修習畢業論文者,須於最後一學年之第一學期開始時,商請所
屬學系系主任同意,選定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自行撰述,並於第二學期
考試一個月前提交指導教授評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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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二種,大學部學生另有勞作教育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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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學業成績分為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兩種,均以一
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碩、博士班之學生成績則以七十分為及格。
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特定之科目學期成績,得採用「只評『通
過』或『不通過』,不評給分數」之考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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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每一科目之學期成績包括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其成績計算方式
由任課教師自訂。
每一科目之學期成績,遇有小數時按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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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每一科目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計算後,送教務單位處理。教師應將
原始成績資料及試卷自行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由二位以上教師合授課程之科目,其學期成績由全體合授教師共同評定得
出單一成績後,送教務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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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各種成績,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單位後,不得更改。如確實須予更正
,任課教師需提出書面及口頭報告,經相關院級主管召集所屬系所級主管
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報教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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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每學期修習各科成績乘以該科學分數為該科成績積分,所修習各科成
績積分總和除以所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為該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平均
成績如有小數,登記至小數點後一位數為止,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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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但採「通過」、「
不通過」考評之科目,不計入學業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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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每學期修習各科成績積分總和除以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為其每學期
學業平均成績。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在校期間修習各科成績積分之總和(含暑修)除
以在校期間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含暑修),為其畢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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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成績之等次規定如下︰
一、甲等(A)︰滿八十分者。
二、乙等(B)︰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C)︰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D)︰未滿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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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或不通過之科目,不給學分,如為必修科目,學生應
重新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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