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整合校內師資培育各領域、學
科或群科課程相關學術單位,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各級各
類學校或幼兒園之人力與資源共同為之。
〔立法理由〕
有鑑於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內容涉及層面包括各領域、
學科或群科課程及教學等,爰明定應整合校內相關學術單位資源及專業師
資共同主動投入,非僅限於師資培育中心。另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
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
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
,爰明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結合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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