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學生學習評量,除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
,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實驗計畫所定課程,並經評量及格者,學校應發給
修畢原民實驗教育證明。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依本辦法辦理部分班級原民實驗教育之學校,其學生之學
    習評量,應依學校所提報實驗計畫中之學生學習評量內容及方式辦理
    ;其他未載明部分,則仍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辦理,以維護學生權益。
二、為能突顯學生學習原住民族教育之經歷,並有相關佐證文件得以紀錄
    修課內容及過程,第二項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實驗計畫所定課
    程並經評量及格者,由學校發給修畢原民實驗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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