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於實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
,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考量每學年結束恰逢暑假期間,學校忙於各項招生及開學準備,為能從容
完備成果報告,爰明定實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學校應提出成果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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