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
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立法理由〕
為確立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學校有依循其所提報之實驗計畫辦理,明定各
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組成訪視評估小組,評定學校辦
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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