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教育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應召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其
組成及運作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計畫時,應邀請學校列席陳述意見。
第一項實驗計畫經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各該教育主管
機關核准後,通知學校。
〔立法理由〕 一、為確實審議實驗計畫之內容,第一項明定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召開原
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且為使各類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組織之一
致性,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明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
議會之組成及運作,爰明定應依該細則規定辦理。
二、為使審查委員於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時能更加明確了解學校辦理
原民實驗教育之緣由及規劃方向,於第二項明定於審議實驗計畫時,
應邀請學校列席陳述意見。
三、為使學校能明確接收到所提實驗計畫是否受核准與否之決定,於第三
項明定實驗計畫經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由各該教
育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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