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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 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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