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專科以上學校部分
  大學及獨立學院新生入學時,應按其所屬院系,分為若干組,每組人數
  以廿人至四十人為原則,每組設導師一人;專科學校應按其所屬科別,
  每班設導師一人,均由校院長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之。五年制
  專科學校前三年,得聘請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合格助教擔任導師。
  外籍學生另行分組,每組以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訓導處組織委員會
  辦理之。

  大學各學院院長、系主任,為各該院系主任導師,專科學校以科主任為
  主任導師,分別負責協同各該院系科之導師,實施指導工作。各系(科
  )助教,應協助本系(科)導師辦理有關導師制之實施事項。

  專科以上學校於每學年度開始後兩個月,應將各組(班)導師、主任導
  師之姓名、職別、所授課程、任課時數及指導學生人數等項,分別造冊
  (格式附後)報教育部備查。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
  學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連同有關學
  生之身心狀況,學行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
  各組(班)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
  個案考核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向校(院)長報告之
  。

  各校應召開訓導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
  訓導之共同問題。
  前項會議,由校(院)長召集,校(院)長不能出席時,由訓導長或訓
  導主任召集。

  各校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
  充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依據各校訓導計
  畫,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
  處,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
  活之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科)
  主任導師對本院系(科)組(班)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

  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載,並應隨時指
  導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
  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
  家長注意。

  各校導師於學生遇有特殊事件時,可商請各院系(科)主任導師協同設
  法處理,必要時得提請訓育委員會討論,並由訓導處協助處理之。

  各校主任導師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導師者,每月發給導師指導活動費,
  按每週二小時計算,比照鐘點費標準發給。如助教擔任導師者,比照講
  師發給。

  各校院之研究所及夜間部,得視實際需要及經費情形設置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