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規費之計收標準如下:
一、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之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
    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二、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收取各項
    費用。
三、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費:依電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四、建造或雜項執照費:按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計收。
五、原產地證明書簽發費: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收取費
    用。
六、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費: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面積未達一點二
    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一點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新臺
    幣一千元。
七、營業或聯絡處所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八、新設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審查費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
九、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之審查費
    或證書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證書費。
十、公司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收取相關費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五款配合「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原產地證明書及
    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爰修正援引法規名稱。
三、第九款配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操作許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名稱修正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爰修正援
    引法規名稱。
四、其餘款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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