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費率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營運場所分跨不同收費標準之園區者,營業額應分
別載明,各按所在園區之收費標準計算管理費,合併計收。但跨各園區之
製造業、貿易業全年營業額合併可採計累退費率者,得合併採計累退費率
。
依前項但書申報之當期營業額因累退而跨不同費率級距時,其適用累退費
率之超過額應以核准設立在後之營運場所產生之營業額先行採計。
園管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標準所定管理費計收優惠調
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二條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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