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郵件資費
第一節  資費標準及交付方式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及寄遞方式付足資費;其費率依本公司公告之資費
表定之。但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本公司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
捆紮者,得予優待。
前項資費,分為普通資費、特種資費及其他手續費。

郵件資費之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本公司指定之單據上表示之。
前項郵票得以郵政法第四條第十款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代替之。

凡將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所用圖案,無論依原圖尺寸,放大或縮
小及有無面值數字與「郵票或郵資符誌」字樣,印或剪貼於信封、明信片
及各類郵件封套上或印成小張貼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交寄者
,郵局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應退還寄件人。郵件上有易被誤為
郵票或郵資符誌之圖案、花紋符誌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侵害本公司郵票發行權者,
應負法律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