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節  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
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處理
。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
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
意旨辦理。

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二日內退回,其
        退回地為原寄地者免費,退回地非原寄地而應付不同資費者,補
        足資費差額。逾期退回者,均應另付資費。
  (二)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退回者,另付資費。
  (三)因無法投遞退回之函件,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
        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二、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退回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
        ,並應一併交付。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退回時,應另加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包裹資費已
        內含報值費之國內代收貨價包裹,不在此限。
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加付掛號、報值或保價
費。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價函件,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郵件,依其交寄之郵路方式退回,除前條資費外,不另收
航空、限時或快捷費。
無法投遞之國際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航空
或水陸)退回原寄國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寄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退回
之航空郵資或經第三人於寄達局繳納此項郵資者,得由航空退回。

退回應補付、另付之資費,未於退回時交付者,於投退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回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