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應依下
  列原則辦理:
  一、設施之設計,應與周圍自然環境調和。
  二、設施之位置、量體、高度,不得有礙景觀維護、視野眺望及公眾使
      用。
  三、海岸、湖岸、河畔等水邊地區應保留縱深三十公尺以上之適當空間
      ,供公共使用。但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另有規定,或依建築法相關
      規定完成規劃設計及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