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
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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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綜合研議或審議。
五、法制作業之諮詢。
六、調解業務。
七、各處室訴訟案件協助。
八、交辦法案之研擬。
九、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等事項。
十、人事行政法令彙編之整理編印。
十一、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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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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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
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
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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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參事一人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企劃處副處長兼任之,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委員會事務。工作人
員四人,由本局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資格者派兼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
所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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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
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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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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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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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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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受邀出、列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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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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