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
之限制。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
冊者,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規範之期限已屆至,爰修正第一項補助對象
之規定;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務上如遇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
礙手冊者,宜向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確認身
心障礙手冊是否已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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