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前條申請案件,應於七日內完成審核,
    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未符合資格者,並應載明不符資格原
    因。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依核定項目完成購置
    或租賃,並檢附購置、租賃或付費憑證及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資料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未依核
    定項目購置或租賃者,不予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對象因特殊情況,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
,應於先行購置或租賃後,檢附前條第三款之文件、資料及前項第二款之
憑證,補辦申請;其憑證不得逾六個月。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用語一致,修正第一項序文用語。
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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