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虎尾園區)污水下水道納管水質標準與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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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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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放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下水道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使用注意事
項」之計量設備者,按該計量設備計算,若因故無法準確記錄時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
局)得以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三、納管廠商應自主記錄日污水量並審視其合理性,如發現計量設備
無法準確記錄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
其改善期間之污水計量,以上一季之日平均值計算。如經本局或
受委託單位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且未報備者,其改善期間
之污水量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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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民營事業用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包含水量、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計算公式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QC+CC+CS)+QH×(CH+CpH)
上式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Q:污水量。
QH:水質(含特定物質及pH)異常期間之污水量。
CQ:污水量收費單價=9.7元/立方公尺。
CQC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0.197元/立方公尺)及土壤污染
整治費單價(0.003元/立方公尺)。
CC: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單價。
CS: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
CH:特定物質項目收費級距單價。
CpH:pH收費級距單價。
上開水質異常期間認定,為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廠商水質
異常之日起,至廠商函送改善完成報告之日止(以本局收文日為
準)。改善完成報告應檢附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進行採樣、檢驗及測定異常水質項目之檢驗報告,採
樣應於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水質異常後為之。
(一)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
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
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特定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
計算公式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及單價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五)前述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之水質,本局派員
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收費依參、一規定計費。經本局確
認僅生活污水時,依參、二規定計費。
(六)氨氮第一及第二階段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
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1.氨氮第一階段(自公告日起)分級費率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2.氨氮第二階段分級費率如下:
(1)106年1月1日起適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2)污水廠處理量達3,000CMD適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七)氫離子濃度指數水質分級及分級費率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八)生物急毒性檢測及申報方式如下:
1.廠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之最大處理水量達三千立
方公尺 /日以上者,應每半年檢測並申報一次,上、下
半年應分別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申報。其檢驗結果將納入本局水質與生物急毒性關聯
性數據收集、分析及管理。
2.廠商應自行委託經環保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
生物急毒性檢測,檢測前七日應以書面通知本局,由本
局派員會同。檢測物種應以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為主
,區分為脊椎及無脊椎類之物種。
二、公民營事業用戶僅排放生活污水或經本局同意者,其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UQ+UQC),
Q:污水量。
UQ:污水量收費單價=20.1元/立方公尺。
UQC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0.197元/立方公尺)及土
壤污染整治費單價(0.003元/立方公尺)
(二)本局為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處理園區內廢(污)水,免
收使用費;另園區宿舍住宅、水塔、配水池及經本局同意
之非營利服務性單位,免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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