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權責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委員除前項規定權責外,另依主任委員之指
  派,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代表本會與各部、會原住民事務相關工作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等慶典或活動。
  八、在主任委員指派之區域駐點辦理政令宣導、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
      題、受理陳情、指導研提部落發展計畫等服務。
  九、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之報告及審核。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及以各該處、室名義行文案件之核判。
  六、案件、文稿工作之分配、擬辦及審核。
  七、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八、所屬人員派免、獎懲之擬(建)議或核轉。
  九、各該處、室科際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解決。
  十、各該處、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技監、參事、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專員、分析師、輔導員、設計師
  、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本會實施分層負責,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處、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或以處、室名義決行之
  文件,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任。

  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
  有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
  ,由各該處、室主管決定。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
      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
      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
      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
      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
      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
      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
        員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
  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前項職務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頒規定辦理外,並得另訂補充規定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