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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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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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委員除前項規定權責外,另依主任委員之指
派,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代表本會與各部、會原住民事務相關工作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等慶典或活動。
八、在主任委員指派之區域駐點辦理政令宣導、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
題、受理陳情、指導研提部落發展計畫等服務。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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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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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之報告及審核。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及以各該處、室名義行文案件之核判。
六、案件、文稿工作之分配、擬辦及審核。
七、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八、所屬人員派免、獎懲之擬(建)議或核轉。
九、各該處、室科際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解決。
十、各該處、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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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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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監、參事、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專員、分析師、輔導員、設計師
、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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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實施分層負責,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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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或以處、室名義決行之
文件,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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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
有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
,由各該處、室主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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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
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
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
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
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
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
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
員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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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
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前項職務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頒規定辦理外,並得另訂補充規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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