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依據。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理由〕
本辦法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分類如下:
一、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藝術
    、歷史、傳說故事、生活慣俗及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
二、原住民族技藝:原住民族傳統之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
    及其他藝能成果之表達等。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辦法認證分類。
二、第一款所稱「其他文化成果」包含漁獵、飲食文化(例如種植小米、
    狩獵等)。

原住民族專長人士指未滿六十歲之原住民,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
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
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
    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
    關著作。
三、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
    、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
原住民族耆老指年滿六十歲之原住民,熟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並
足以支援原住民族文化、藝能教學,且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向本
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
藝能認證,受理申請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
所應於七日內,將申請文件轉送本會辦理認證。
原住民族耆老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得以自薦方
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原住民族耆老及專長人士年齡及其申請資格、方式。
二、第一項所稱「專長人士」須具原住民身分。
三、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相關機構」包含原住民部落大學及實施原住民族
    相關課程之社區大學等。
四、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耆老,其年齡係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原住民公務人員較一般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齡降低
    五歲,至一百十五年,原住民公務人員退休年齡為六十歲。
五、查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三年實施計畫十六族綜合比較報告六十歲以
    上之原住民具有較佳之族語能力,基於語言為文化之載體,故該年齡
    指標具參考價值。
六、另參酌內政部一百零九年原住民平均餘命為七十三點六六歲,較同年
    台灣地區平均餘命八十一點三三歲低七點六四歲。
七、原住民耆老,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事蹟,得不
    經推薦,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爰明定第三項。

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一)及相關教
    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同附件一)申請表
    著作出版、發表證明。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推薦(自薦)表(
    附件二)。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整者,本會得請其二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
不受理。
前條申請者,本會得要求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
現其文化及藝能能力。但具有各級各類教師證書或經本會審查小組會議決
議者,不在此限。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要求推薦之地方政
府、部落組織、學校或自薦之原住民族耆老說明其具體貢獻,必要時得對
申請人進行訪談。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審查方式。
二、明定申請文件不完整之補正及逾期之處理。

本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設置審查小組,邀請相關機關、該
族群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三分之
二,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審查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與申請者之民族別
相同。但經調查或邀請,確實無法達到規定比例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明定審查小組之組成。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合格者,由本會核發文化及藝能證書。
前項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取得認證者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文化、藝能。
〔立法理由〕
合格證書應載明之事項。

第五條所定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本會應撤銷其文化及藝能證書
。
〔立法理由〕
文件虛偽不實者,本會撤銷證書。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本會網站。
〔立法理由〕
證書核發、撤銷或廢止之公開方式。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經認證合格者,本會應建置資料庫,經認證合格者同
意後登錄之,提供需用單位查詢使用。
前項資料庫應蒐錄並定期更新認證合格者之經歷、著作、事蹟、教學專長
等資料,提供查詢。
〔立法理由〕
明定資料庫之建置及定期更新機制,以確保資料正確性。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事項,本會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立法理由〕
明定機關得以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