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貳、工作守則
各級授信人員與客戶洽談應保持懇切之態度,對受理申貸案件所應徵提之
資料應充分告知客戶,必要時得協助其依照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應秉
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審查。

會員對所屬授信人員之品德、操守應嚴予督導考核,並作長期計劃培訓,
以充實專業知識,提昇服務素質。

會員應本平等互惠及誠信公平原則,將有關約定事項載明於書面,必要時
並告知客戶,讓客戶充分瞭解。簽訂借貸契約後,應將契約(或註明「與
正本完全相符」的影本)乙份交付客戶收執。
會員辦理授信,收取手續費、規費、開辦費、承諾費或貸款提前清償違約
金等有關費用,應於書面中明定收費方式,且上開手續費不得按月隨利息
收取。

會員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
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
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
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
」、「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
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
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