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參、授信類別
會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下列授信業務:
(一)直接授信
      1.企業貸款
       (1)週轉資金貸款
       (2)資本支出貸款
      2.消費者貸款
      3.其他:如政府機關、團體之貸款或其他新種授信商品。
(二)間接授信
      1.保證
       (1)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
       (2)工程相關保證
       (3)其他保證
      2.承兌
       (1)買方委託承兌
       (2)賣方委託承兌
      3.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4.其他間接授信商品
(三)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所稱直接授信,謂會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
。

所稱週轉資金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在其經常營業活動中,維持商品及
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週轉資金貸款,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作為其償
還來源;中長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盈餘、營業收入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
償還來源。
週轉資金貸款如有徵提授信戶交易之票據或應收帳款作為備償來源者,應
注意該票據或應收帳款與授信戶經營之業務有無關聯,凡金額較鉅,或發
票人、應收帳款債務人集中,或屬其關係(集團)企業所提供者,應特別
注意其風險集中情形,審慎辦理。
週轉資金貸款種類如下:
(一)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二)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三)貼現
(四)透支
(五)出口押匯
(六)進口押匯
(七)其他週轉金貸款

所稱資本支出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改良其營運所
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為目的,
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資本支出貸款係寄望以企業經營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利潤、提列之
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所稱消費者貸款,謂會員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
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消費者貸款係寄望以借款人之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得扣除生
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作為其還款財源。

所稱間接授信,謂會員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
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
信行為。

所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謂會員承購客戶(以下稱賣方)因買賣契約
、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得對應收帳款債務人(以下稱買方)請求於一
定清償期間給付一定金額之應收帳款債權,並承擔買方之信用風險。

本準則所列授信類別之相關定義及說明,除前列規定者外,其餘授信類別
之說明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