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認領、認養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收容動物認領、認養服務
    ,以執行動物保護法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處收容動物認領、認養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申請人:以年滿20歲者為限。未滿20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2.認領:指申請人領回原飼養之植有晶片並完成寵物登記或有身分標
      示可供確認飼主資料之犬(貓)。
    3.認養:指申請人收養原非其所有或實際管領之犬貓。

四、認領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及寵物登記證明等相關文件,依認
          領作業程序,填具「臺北市動物認領申請書」(附件 1),本
          處承辦人員應就認領人資格及動物對認領人之反應詳加查核,
          並記錄在卷(附件 2)。
    (二)應查核認領人有無下列情形:
          1.寵物遺失未依規定辦理寵物遺失申報。
          2.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有 7歲以上之人
            伴同,且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3.棄養行為。經查證具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依法裁處。但情節
            輕微或不知法令者,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
            法裁處;必要時得派動物保護員進行實地勘查飼養場地及環
            境。
    (三)申請人應依規定完成動物晶片植入、預防注射、寵物登記及繳
          交相關費用。
    (四)申請人未依規定完成動物晶片植入、預防注射、寵物登記及繳
          交相關費用者,不得放行所認領動物。但飼主攜帶有效期限內
          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紀錄者,經承辦人員確認與動物相
          符後,無須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但經本處獸醫師判定動物健
          康狀況不適合注射者,認領人應限期注射並向本處回報,未回
          報者應予追蹤確認。

五、認養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依認養作業程序填具「臺北
          市動物認養申請書」(附件 3)。申請人需註明認養動物飼養
          地址及型態(大樓、公寓、平房等)空間大小、該址現有動物
          隻數。
    (二)本處承辦人員應就申請人資格及妥善照顧犬貓之能力加以查核
          ,必要時,得親自或由動物保護檢查員實地勘察並核對身分證
          明文件及照顧動物能力與財力狀況。
    (三)為鼓勵認養犬隻,於本處舉辦之免費認養活動中,認養犬貓之
          申請人得免繳交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 200元、晶片註記費用新
          台幣300元,寵物登記費絕育者免費,未絕育者100元。
    (四)待認養動物條件為無身分標識或經飼主不擬續養或經本處通知
          或公告逾12日飼主未認領者,且經獸醫師目視檢查無可見之疾
          患,其行為經評估適於認養者。
    (五)多人認養同一動物時,認養順序依申請先後決定之;如同時申
          請,依犬貓認養抽籤作業流程(附件 4)進行。
    (六)待認養動物經拍照附案備查、執行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
          、寵物登記、繳交所需費用後,始完成認養手續,且於待認養
          動物交付認養人時,由認養人取得其所有權並依法善盡飼主責
          任。但經本處獸醫師判定動物健康狀況不適合實施狂犬病預防
          注射者,認養人應依本處指定期限完成及回報預防注射事項,
          認養人逾期未辦理時,應予追蹤確認。
    (七)認養人認養動物自領出日起1 個月內若有任何原因無法續養,
          得將動物交還本處,填寫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附
          件 5)放棄動物之所有權,並繳回寵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
          射證明辦理註銷。

六、本處有認領、認養之審核權,必要時得派員進行勘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