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與「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2條
    及第24條規定辦理。

二、實施日期:溯至 104年 2月10日實施。

三、實施目的: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善用社會民力,
    獎勵輔導民間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及提供流浪動物長期收容服務,長期
    照護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之動物,並協助推廣認養,使其以安養終生
    ,提升臺北市流浪動物認養率,共同為流浪動物生命尋找安養場所,
    特制定本計畫。

四、獎勵補助對象:
  (一)機關學校。
  (二)依法登記之動物保護、環境教育等相關社會團體、公會、協會或
        財團法人。
  (三)依商業法登記的公司行號。
  (四)無前列各款條件,惟所提計畫有助於流浪動物長期照護及認養推
        廣績效之個人,並經動保處審核小組審議通過者。

五、受理單位: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巷 109號
  (三)電話:02–87913254分機3253
  (四)網址:http://www.tcapo.taipei.gov.tw

六、獎勵補助標準:
  (一)每日補助金額標準係依照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賣賣或
        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7條規定提供「飼料及場所管理費」補助
        款新台幣 200元。
  (二)依據收容動物之體型大小、人力、物力花費及健康情形,將補助
        級別分為 5級,獎勵補助標準如附表 1,並依動物認養後實際收
        容飼養日數覈實補助,如認養後之動物收容日未達補助標準日數
        前即因病或意外死亡、開放民眾認養或動物遺失,由動保處查核
        人員於「動物認養後照顧情形查核追蹤表」加註動物認養後實際
        收容飼養日數,作為補助款核撥之憑證。
  (三)為防範犬貓繁殖過量,申請單位得於認養後自行完成所認養犬貓
        之外科絕育手術,再向動保處申請絕育補助經費,雄犬、貓每隻
        補助新臺幣 600元整,雌犬、貓每隻補助新臺幣 1,200元整。施
        術之獸醫診療機構於手術中發現犬貓已絕育者,不予補助。

七、經費:依據當年度經市議會審定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準,本獎勵補
    助計畫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八、申請與審核流程:
  (一)採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動保
        處提出申請,郵寄信封應加註「申請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
        獎勵補助」:
        1.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申請表暨企劃書(附
          件 1)。
        2.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應附理事長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及政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檢附
          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動物收容處所地理位置圖。
        4.動物收容處所建物平面配置圖。
        5.動物收容處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影本。
        6.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場所設備說明書(附件 2)。
        7.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計畫中止動物處理切結書(附件 3)。
        8.動物飼養管理規劃書(附件 4)。
        9.獸醫診療機構同意書(附件 5)。
       10.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自然人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二)初審:
        1.申請文件由動保處承辦單位辦理書面初審並派員至動物收容處
          所實地會勘,初審通過者,提請審查小組複審。
        2.須補正資料者,經動保處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
          者,視同放棄申請,逕予退件。
  (三)複審:
        1.由動保處擇期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辦理複審,申請案需經審查小
          組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複審同意,並核定認養隻數與補助金
          額上限後,方取得補助資格,惟各申請人受補助金額上限不得
          逾本計畫獎勵補助預算金額之50%。
        2.審查小組成員包含處長、副處長、秘書、 2位技正、動物管理
          組組長、動物收容組組長、動物救援隊隊長等共 8位。
        3.為詳細暸解申請計畫內容需要,審查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
          申請人到場說明,如為延續性申請計畫,得免派員。
        4.複審結果由動保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如須補正資料者,經書面
          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四)延續性申請
        本計畫公告後當年度申請且經初、複審通過取得補助資格者,第
        二年延續性申請補助時,如應附文件內容無重大變更者,得僅需
        來函告知並提供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申請表
        暨企劃書(附件 1)提出申請補助,其餘申請資料若無重大變更
        者免附,動保處將視情況針對申請補助對象得免初審程序逕行辦
        理複審核定補助資格。

九、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標準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先自我評估動物收容場所飼養情形,如動物收容空間大
        小、可接受長期收容照護之動物種類、體型大小、數量及預計申
        請之飼養數量及補助款額度,並據實填具「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
        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申請表暨企劃書」向動保處提出申請。
  (二)經複審通過取得補助資格者,應按企劃書內容,指派專人配合動
        保處指定之時間、地點辦理流浪動物遴選、認養申請、晶片植入
        與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健康檢查等相關手續(手續費用
        全免);長期收容照護未離乳犬隻與 3月齡以下幼貓時得暫免植
        入晶片,惟認養未離乳犬隻自認養日起滿20日時,應至臺北市動
        物之家完成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
  (三)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辦理動物認養申請及寵物登記,應以理事
        長或負責人做為飼主登記,負起動物保護法規範之飼主責任與義
        務。
  (四)申請人應自行安排車輛或與動保處協調載運動物至企劃書所列之
        動物收容處所安置。
  (五)動保處於動物認養後 1個月內,申請人需提供動物照顧情形與可
        供稽核具日期之照片或影片,承辦單位得視情況派員至各申請企
        劃書所列之動物收容處所實地查核動物飼養照顧情形,並填具「
        動物認養後照顧情形訪查追蹤紀錄表」(附件 6),作為補助款
        核銷之憑據。

十、補助款核銷步驟:
  (一)完成動物認養相關手續者,應於每月20日前(當年度12月份須於
        次年 1月 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請領上月份流浪動物
        長期收容照護補助款:
        1.領據(附件 7)。
        2.臺北市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核銷明細表(
          附件 8)。
        3.申請人之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二)自行辦理認養犬貓絕育手術者,應於每月10日前(當年度12月份
        須於次年 1月 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請領上月份之絕
        育手術補助款:
        1.領據。
        2.臺北市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絕育證明書(
          附件 9,每隻犬/貓 1份)。
        3.臺北市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絕育補助核銷
          明細表(附件10)。
        4.申請人之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三)資料缺漏須補正者,應依動保處通知期限內補正,以利作業。
  (四)逾限請領或未請領補助款,經動保處書面催辦仍未回應者,經動
        保處 1次補正通知仍未改正者或逾期未補正者,該月份補助款不
        予核撥。
  (五)同一申請人於當年度之補助款總額度上限(含流浪動物長期收容
        照護補助款及絕育經費補助款),以動保處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
        額上限為主,申請補助金額逾核定上限之部分,不予補助。
  (六)經動保處受理補助款核銷申請後,於 7日內完成書面審核,審核
        無誤,以電聯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所有補助款項
        將開立扣繳憑單,以為當年度扣繳所得依據。

十一、查驗程序:
    (一)除於動物認養後 1個月內,申請人提供動物照顧情形可供稽核
          日期及照片或影片,動保處承辦單位得視情況派員至各申請企
          劃書所列之動物收容處所查核動物飼養照顧情形外,得另派員
          進行本計畫申請案之動物飼養情形查驗工作,每年 1次,以確
          保認養後之動物受到完善的照顧與動物福利對待,並製作「流
          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計畫查驗紀錄」(附件11)。
    (二)申請第 5級補助級別之申請單位,為鼓勵長期協助動保處收容
          年老動物,該級別補助動物,將另由動保處依「臺北市幸福犬
          貓認養 VIP計畫」免費給予 3年8 大優惠,其優惠內容依據當
          年度公告項目為準,當年度優惠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經動保
          處實際查核該申請單位長期收容動物後,確保認養後之動物受
          到完善的照顧與動物福利對待,並製作「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
          護計畫查驗紀錄」(附件11),經審查小組審查照護情形良好
          者,將另行給予「動物安養場所」動保處官方認證。
    (三)自行辦理認養犬貓絕育手術並申請經費補助者,動保處得不定
          期派員查驗動物絕育手術施術情形,並製作紀錄。
    (四)申請人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動保處派員執行現場訪查或
          計畫查驗相關工作,於動保處訪查或查驗期間,如發現申請人
          無法提供動物查驗或二次認養相關資料、不說明動物去向、動
          物飼養環境及衛生不佳、飼養動物嚴重干擾鄰居生活品質、再
          次不擬續養動物、惡意棄養動物、未善盡飼主照顧責任或有其
          他明顯違反動物保護法、動物福利精神者,由動保處書面通知
          中止該獎勵補助申請案或收回「動物安養場所」官方認證,並
          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或拒不改善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勵補助
          計畫。
    (五)若發生前揭計畫中止情事時,申請人應確實紀錄本計畫所認養
          之動物去向,並妥善安置或開放認養,如無法妥善安置或認養
          時,應無條件將動物送交動保處進行收容安置,如未依本項規
          定辦理時,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規
          定處分之。
    (六)未依本公告規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及作業時程完成獎勵補助核銷
          作業者,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拒不改善者,動保處得隨時中
          止該申請人當年度之獎勵補助案,且自動保處書面通知限期改
          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勵補助計畫。
    (七)當年度依規定申請核定之獎勵補助案,如計畫執行率未超過60
          %(含)以上者,動保處得限制該補助對象翌年不得申請本獎
          勵補助計畫。
    (八)動保處得視各申請單位執行情況,每季召開一次本獎勵補助計
          畫工作檢討會議,檢討己核定之獎勵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對
          執行率不佳或無法執行之核定案重新審查、調整或縮減核定額
          度,惟各申請人累計受補助金額不得逾本計畫獎勵補助預算金
          額之50%。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