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與「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2條
及第24條規定辦理。
|
二、實施日期:溯至 104年 2月10日實施。
|
三、實施目的: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善用社會民力,
獎勵輔導民間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及提供流浪動物長期收容服務,長期
照護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之動物,並協助推廣認養,使其以安養終生
,提升臺北市流浪動物認養率,共同為流浪動物生命尋找安養場所,
特制定本計畫。
|
四、獎勵補助對象:
(一)機關學校。
(二)依法登記之動物保護、環境教育等相關社會團體、公會、協會或
財團法人。
(三)依商業法登記的公司行號。
(四)無前列各款條件,惟所提計畫有助於流浪動物長期照護及認養推
廣績效之個人,並經動保處審核小組審議通過者。
|
五、受理單位: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巷 109號
(三)電話:02–87913254分機3253
(四)網址:http://www.tcapo.taipei.gov.tw
|
六、獎勵補助標準:
(一)每日補助金額標準係依照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賣賣或
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7條規定提供「飼料及場所管理費」補助
款新台幣 200元。
(二)依據收容動物之體型大小、人力、物力花費及健康情形,將補助
級別分為 5級,獎勵補助標準如附表 1,並依動物認養後實際收
容飼養日數覈實補助,如認養後之動物收容日未達補助標準日數
前即因病或意外死亡、開放民眾認養或動物遺失,由動保處查核
人員於「動物認養後照顧情形查核追蹤表」加註動物認養後實際
收容飼養日數,作為補助款核撥之憑證。
(三)為防範犬貓繁殖過量,申請單位得於認養後自行完成所認養犬貓
之外科絕育手術,再向動保處申請絕育補助經費,雄犬、貓每隻
補助新臺幣 600元整,雌犬、貓每隻補助新臺幣 1,200元整。施
術之獸醫診療機構於手術中發現犬貓已絕育者,不予補助。
|
七、經費:依據當年度經市議會審定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準,本獎勵補
助計畫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
八、申請與審核流程:
(一)採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動保
處提出申請,郵寄信封應加註「申請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
獎勵補助」:
1.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申請表暨企劃書(附
件 1)。
2.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應附理事長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及政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檢附
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動物收容處所地理位置圖。
4.動物收容處所建物平面配置圖。
5.動物收容處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影本。
6.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場所設備說明書(附件 2)。
7.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計畫中止動物處理切結書(附件 3)。
8.動物飼養管理規劃書(附件 4)。
9.獸醫診療機構同意書(附件 5)。
10.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自然人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二)初審:
1.申請文件由動保處承辦單位辦理書面初審並派員至動物收容處
所實地會勘,初審通過者,提請審查小組複審。
2.須補正資料者,經動保處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
者,視同放棄申請,逕予退件。
(三)複審:
1.由動保處擇期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辦理複審,申請案需經審查小
組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複審同意,並核定認養隻數與補助金
額上限後,方取得補助資格,惟各申請人受補助金額上限不得
逾本計畫獎勵補助預算金額之50%。
2.審查小組成員包含處長、副處長、秘書、 2位技正、動物管理
組組長、動物收容組組長、動物救援隊隊長等共 8位。
3.為詳細暸解申請計畫內容需要,審查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
申請人到場說明,如為延續性申請計畫,得免派員。
4.複審結果由動保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如須補正資料者,經書面
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四)延續性申請
本計畫公告後當年度申請且經初、複審通過取得補助資格者,第
二年延續性申請補助時,如應附文件內容無重大變更者,得僅需
來函告知並提供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申請表
暨企劃書(附件 1)提出申請補助,其餘申請資料若無重大變更
者免附,動保處將視情況針對申請補助對象得免初審程序逕行辦
理複審核定補助資格。
|
九、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標準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先自我評估動物收容場所飼養情形,如動物收容空間大
小、可接受長期收容照護之動物種類、體型大小、數量及預計申
請之飼養數量及補助款額度,並據實填具「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
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申請表暨企劃書」向動保處提出申請。
(二)經複審通過取得補助資格者,應按企劃書內容,指派專人配合動
保處指定之時間、地點辦理流浪動物遴選、認養申請、晶片植入
與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健康檢查等相關手續(手續費用
全免);長期收容照護未離乳犬隻與 3月齡以下幼貓時得暫免植
入晶片,惟認養未離乳犬隻自認養日起滿20日時,應至臺北市動
物之家完成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
(三)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辦理動物認養申請及寵物登記,應以理事
長或負責人做為飼主登記,負起動物保護法規範之飼主責任與義
務。
(四)申請人應自行安排車輛或與動保處協調載運動物至企劃書所列之
動物收容處所安置。
(五)動保處於動物認養後 1個月內,申請人需提供動物照顧情形與可
供稽核具日期之照片或影片,承辦單位得視情況派員至各申請企
劃書所列之動物收容處所實地查核動物飼養照顧情形,並填具「
動物認養後照顧情形訪查追蹤紀錄表」(附件 6),作為補助款
核銷之憑據。
|
十、補助款核銷步驟:
(一)完成動物認養相關手續者,應於每月20日前(當年度12月份須於
次年 1月 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請領上月份流浪動物
長期收容照護補助款:
1.領據(附件 7)。
2.臺北市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核銷明細表(
附件 8)。
3.申請人之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二)自行辦理認養犬貓絕育手術者,應於每月10日前(當年度12月份
須於次年 1月 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請領上月份之絕
育手術補助款:
1.領據。
2.臺北市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絕育證明書(
附件 9,每隻犬/貓 1份)。
3.臺北市獎勵補助民間長期收容照護流浪動物計畫絕育補助核銷
明細表(附件10)。
4.申請人之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三)資料缺漏須補正者,應依動保處通知期限內補正,以利作業。
(四)逾限請領或未請領補助款,經動保處書面催辦仍未回應者,經動
保處 1次補正通知仍未改正者或逾期未補正者,該月份補助款不
予核撥。
(五)同一申請人於當年度之補助款總額度上限(含流浪動物長期收容
照護補助款及絕育經費補助款),以動保處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
額上限為主,申請補助金額逾核定上限之部分,不予補助。
(六)經動保處受理補助款核銷申請後,於 7日內完成書面審核,審核
無誤,以電聯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所有補助款項
將開立扣繳憑單,以為當年度扣繳所得依據。
|
十一、查驗程序:
(一)除於動物認養後 1個月內,申請人提供動物照顧情形可供稽核
日期及照片或影片,動保處承辦單位得視情況派員至各申請企
劃書所列之動物收容處所查核動物飼養照顧情形外,得另派員
進行本計畫申請案之動物飼養情形查驗工作,每年 1次,以確
保認養後之動物受到完善的照顧與動物福利對待,並製作「流
浪動物長期收容照護計畫查驗紀錄」(附件11)。
(二)申請第 5級補助級別之申請單位,為鼓勵長期協助動保處收容
年老動物,該級別補助動物,將另由動保處依「臺北市幸福犬
貓認養 VIP計畫」免費給予 3年8 大優惠,其優惠內容依據當
年度公告項目為準,當年度優惠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經動保
處實際查核該申請單位長期收容動物後,確保認養後之動物受
到完善的照顧與動物福利對待,並製作「流浪動物長期收容照
護計畫查驗紀錄」(附件11),經審查小組審查照護情形良好
者,將另行給予「動物安養場所」動保處官方認證。
(三)自行辦理認養犬貓絕育手術並申請經費補助者,動保處得不定
期派員查驗動物絕育手術施術情形,並製作紀錄。
(四)申請人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動保處派員執行現場訪查或
計畫查驗相關工作,於動保處訪查或查驗期間,如發現申請人
無法提供動物查驗或二次認養相關資料、不說明動物去向、動
物飼養環境及衛生不佳、飼養動物嚴重干擾鄰居生活品質、再
次不擬續養動物、惡意棄養動物、未善盡飼主照顧責任或有其
他明顯違反動物保護法、動物福利精神者,由動保處書面通知
中止該獎勵補助申請案或收回「動物安養場所」官方認證,並
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或拒不改善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勵補助
計畫。
(五)若發生前揭計畫中止情事時,申請人應確實紀錄本計畫所認養
之動物去向,並妥善安置或開放認養,如無法妥善安置或認養
時,應無條件將動物送交動保處進行收容安置,如未依本項規
定辦理時,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規
定處分之。
(六)未依本公告規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及作業時程完成獎勵補助核銷
作業者,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拒不改善者,動保處得隨時中
止該申請人當年度之獎勵補助案,且自動保處書面通知限期改
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勵補助計畫。
(七)當年度依規定申請核定之獎勵補助案,如計畫執行率未超過60
%(含)以上者,動保處得限制該補助對象翌年不得申請本獎
勵補助計畫。
(八)動保處得視各申請單位執行情況,每季召開一次本獎勵補助計
畫工作檢討會議,檢討己核定之獎勵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對
執行率不佳或無法執行之核定案重新審查、調整或縮減核定額
度,惟各申請人累計受補助金額不得逾本計畫獎勵補助預算金
額之50%。
|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