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社會福利機構及
公益團體推展本市志願服務,提升志願服務人員專業知能,特訂定本
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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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及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
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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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依志願服務法第
七條向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且前一
年度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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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項目、標準及其他規定: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
額,每單位每年補助以一案為限,且最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五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百分之二十經費,補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志工基礎訓練。
2.志工特殊訓練。
3.志工在職訓練。
(二)補助內容及標準:
1.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二千五百元,申請單位內聘
人員及本局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
2.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二千元,內聘
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元,申請單位董理監事比照
內聘人員支給;本局人員不得支給講師鐘點費。
3.印刷費:以印製訓練教材、講義為限。
4.場地費及設備器材租借費。
5.雜支:文具、茶水、郵資等。
(三)其他規定:
1.辦理志工基礎或特殊訓練,應開放參訓名額予其他單位
志工,核銷時並應於參訓志工名冊註記本單位或其他單
位參訓人員。
2.教育訓練需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局政策辦理教育訓練,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最高補助申請案件總經費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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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期間:
一、第一梯次: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
起三十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二、第二梯次:當年度六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
起三十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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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一份,於申請期間內送達本局,逾期不
受理。
(一)申請表及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單位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但成立未滿二年
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四)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及成果備查事宜證明文件。
二、計畫書應包含:
(一)方案名稱、目的及辦理單位。
(二)辦理方式及內容敘明採演講、課程、研討或其他方式進行
。
(三)教育訓練時間、實施地點。
(四)申請講師鐘點費請附課程概況表、招生報名表、講師名冊
(講師資格以具有與課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
名單需先報本局核備)。
(五)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敘明參與對象與預計參與人數)。
(六)收費標準及項目。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
請補助金額、自籌金額等欄)。
三、申請文件未齊備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齊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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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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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計畫之執行: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核定計畫執行,並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挪用。
二、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含教育訓練日期、時間、內容、
講師、地點)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
,本局得依比例或項目扣除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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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核銷、督導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核銷時間: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核銷,
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核銷文件送達本局。
二、核銷應備文件:
(一)領據及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二)經費收支證明簿
(三)經費收支總表
(四)原始憑證:各項支出均須檢附收據或發票正本,依核准補
助項目分類填貼於黏貼憑證,並加註品名與數量;自籌款
項請檢附原始憑證影本;單價逾壹萬元以上請附一家廠商
估價單;講師鐘點費請檢附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證明;印
刷品應檢附樣張。
(五)結案報告:格式為A4直式橫書,內容包括:教育訓練名稱
、實施期程(日期)、實施地點、參與人次(受惠人次)
、學員名冊、簽到表、活動照片、預期效益評估及執行狀
況檢討等項目。
三、如教育訓練實際參與人數未達預估人數八成,且無不可抗力之理
由,本局將依實際辦訓情形核實補助。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受理補助一年至三年。
(三)受補助單位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五)受補助對象有因本局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
其他收入者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使用補助經費採購之物品(印刷品、文宣品、紅布條等)
應加註「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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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經費來源:由本市當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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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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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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