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工字第 1093022970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及第9點,並自109年2月2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社會工作目

法規異動

修正

肆、補助項目、標準及其他規定: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
        額,每單位每年補助以一案為限,且最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五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百分之二十經費,補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志工基礎訓練。
              2.志工特殊訓練。
              3.志工在職訓練。
        (二)補助內容及標準:
              1.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二千五百元,申請單位內聘
                人員及本局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
              2.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二千元,內聘
                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元,申請單位董理監事比照
                內聘人員支給;本局人員不得支給講師鐘點費。
              3.印刷費:以印製訓練教材、講義為限。
              4.場地費及設備器材租借費。
              5.雜支:文具、茶水、郵資等。
        (三)其他規定:
              1.辦理志工基礎或特殊訓練,應開放參訓名額予其他單位
                志工,核銷時並應於參訓志工名冊註記本單位或其他單
                位參訓人員。
              2.教育訓練需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局政策辦理教育訓練,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最高補助申請案件總經費百分之百。

伍、申請期間:
    一、第一梯次: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
        起三十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二、第二梯次:當年度六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
        起三十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
        知。

玖、核銷、督導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核銷時間: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核銷,
        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核銷文件送達本局。
    二、核銷應備文件:
        (一)領據及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二)經費收支證明簿
        (三)經費收支總表
        (四)原始憑證:各項支出均須檢附收據或發票正本,依核准補
              助項目分類填貼於黏貼憑證,並加註品名與數量;自籌款
              項請檢附原始憑證影本;單價逾壹萬元以上請附一家廠商
              估價單;講師鐘點費請檢附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證明;印
              刷品應檢附樣張。
        (五)結案報告:格式為A4直式橫書,內容包括:教育訓練名稱
              、實施期程(日期)、實施地點、參與人次(受惠人次)
              、學員名冊、簽到表、活動照片、預期效益評估及執行狀
              況檢討等項目。
    三、如教育訓練實際參與人數未達預估人數八成,且無不可抗力之理
        由,本局將依實際辦訓情形核實補助。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受理補助一年至三年。
        (三)受補助單位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五)受補助對象有因本局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
              其他收入者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使用補助經費採購之物品(印刷品、文宣品、紅布條等)
              應加註「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