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警勤區功能執行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一、緣起:
    為因應目前治安狀況,配合小區域巡邏勤務之實施落實勤區查察工作
    特訂定本規定。

二、目的:
  (一)掌握犯罪根源全面防制犯罪。
  (二)服務勤區民眾促進警民關係。

三、實施原則:
  (一)依據現行法令及有關規定。就現有警力在不增加基層工作負荷之
        原則下,配合治安需要貫徹落實勤區工作。
  (二)警勤區之調整,各分局應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重新
        全面檢討,凡有過大或過小者,均應予適當調整。
  (三)警勤區缺額應予補充,避免有兼任勤區之情  事。
  (四)警勤區工作應予簡化:
        1.對於支援其他單位之協辦事項,應繼續檢討有無必要專案陳報
          上級研辦。
        2.本局各單位各分局之業務,如無交辦必要,應予檢討減免。
  (五)警勤區佐警力求久任,凡品操良好,工作努力者,應予適當鼓勵
        非有違法違紀或升遷者,避免調動。
  (六)警勤區資料應予精簡,以一圖二表三簿冊(戶口查察薄、戶口查
        察記事簿、警勤區手冊)為限,不得任意增減。
  (七)勤查時數以週及月計,且每月不得少於五十小時為原則。
  (八)貫徹戶警合一,勤區佐警落實動態查察,發現戶籍錯漏,依規通
        報戶政事務所。
  (九)運用電腦資訊,掌握治安人口動態發揮偵防功能。
  (十)對有治安顧慮人口,以明查暗訪為手段防制其犯罪,對一般住戶
        及外來人口重點訪問,以建立警民關係為著眼預防犯罪為目的。

四、工作項目:
  (一)重點工作
        ┌───┬────────┬──────┬───┐
        │業務項│執  行  方  法  │法 令 依 據 │備  考│
        │目名稱│                │            │      │
        ├───┼────────┼──────┼───┤
        │(一)│                │            │      │
        │列席里│里民大會每年舉行│臺北市里民大│      │
        │民大會│一次,由勤區佐警│會實施辦法第│      │
        │。    │列席解簽問題,宣│八條規定。  │      │
        │      │導政令。        │            │      │
        │(二)│                │            │      │
        │無證或│經常注意取締,如│一、臺北市攤│      │
        │妨害交│因警力單薄不能達│  販管理規則│      │
        │通安寧│成取締任務時,應│  。        │      │
        │秩序攤│報告主管派員協助│二、臺北市政│      │
        │販之取│取締。          │  府警察局取│      │
        │締。  │                │  締工作執行│      │
        │      │                │  計畫。    │      │
        │(三)│                │            │      │
        │廣告物│加強宣導發現新建│一、廣告物管│      │
        │管理  │房屋店舖有開業跡│  理辦法。  │      │
        │      │象時,立即告知對│二、臺北市廣│      │
        │      │方,設置廣告招牌│  告物管理細│      │
        │      │應依規定申請核准│  則。      │      │
        │      │。否則依法取締。│            │      │
        │(四)│                │            │      │
        │推行守│對已成立大廈或社│一、內政部函│      │
        │望相助│區之巡守組織加強│  頒「輔導民│      │
        │工作  │聯繫強化組織發揮│  間建立守望│      │
        │      │巡守功能,另積極│  相助巡守工│      │
        │      │輔導轄內具備條件│  作實施要點│      │
        │      │之大廈、社區里鄰│  」        │      │
        │      │,儘速成立巡守組│二、市政府函│      │
        │      │織或家戶聯防。  │  頒:「臺北│      │
        │      │                │  市高樓社區│      │
        │      │                │  安全維護辦│      │
        │      │                │  法。      │      │
        │      │                │三、署頒要函│      │
        │      │                │  一號。    │      │
        │(五)│                │            │      │
        │乙種自│乙種自衛槍枝嚴密│自衛槍枝管理│      │
        │衛槍枝│列管,異動查報、│條例        │      │
        │列管  │換發槍照,代為保│            │      │
        │      │管、價繳收購、槍│            │      │
        │      │枝總檢等。      │            │      │
        │(六)│                │            │      │
        │防範犯│一、平時:利用執│宣導預防犯罪│      │
        │罪宣導│  勤機會宣導之。│執行要點。  │      │
        │      │二、集會:利用里│            │      │
        │      │  民大會、各項集│            │      │
        │      │  會及擴大防範犯│            │      │
        │      │  罪宣導會寺宣導│            │      │
        │      │  之。          │            │      │
        │(七)│                │            │      │
        │不良幫│一、清查轄內不良│警政署77.6. │      │
        │派(聚│  幫派(聚合)分│29. 警署刑防│      │
        │合)調│  子,據實調查,│字第七0八八│      │
        │查    │  不良幫派與聚合│號函        │      │
        │      │  活動調查表及調│            │      │
        │      │  旦名冊報局彙辦│            │      │
        │      │  。            │            │      │
        │      │二、隨時蒐集轄內│            │      │
        │      │  不良幫派(聚合│            │      │
        │      │  )分子不法事證│            │      │
        │      │  ,依法提報認定│            │      │
        │      │  流氓,並檢肅到│            │      │
        │      │  案,移送感訓處│            │      │
        │      │  分。          │            │      │
        │(八)│                │            │      │
        │監管治│對流氓、慣竊、煙│一、本局監管│      │
        │安人口│民、假釋人、保護│  治安人口要│      │
        │      │管束人、不良少年│  點。      │      │
        │      │、減刑出獄人,可│二、貫徹77年│      │
        │      │虞份子等實施輔導│  減刑德政應│      │
        │      │、監管,確實掌握│  辦工作執行│      │
        │      │監管治安人口動靜│  計畫。    │      │
        │      │資料,防制犯罪。│            │      │
        │(九)│                │            │      │
        │檢肅流│採直、間接方式蒐│檢肅流氓條例│      │
        │氓    │集流氓行為不法事│既施行細則  │      │
        │      │證,依法提報認定│            │      │
        │      │,移送感訓處分,│            │      │
        │      │淨化社會治安。  │            │      │
        │(十)│                │            │      │
        │查捕通│佈線查捕通緝犯、│一、查捕逃犯│      │
        │緝(逃│逃兵、脫逃隊員及│  須知。    │      │
        │)犯  │查尋專刊刊登之各│二、刑事訴訟│      │
        │      │類要犯等暨現行犯│  法。      │      │
        │      │、準現行犯,並清│            │      │
        │      │理死亡,通緝時效│            │      │
        │      │已完成,已歸案或│            │      │
        │      │已罰金尚未撤銷通│            │      │
        │      │緝服役,羈押,或│            │      │
        │      │查明證實確無其人│            │      │
        │      │之逃犯。        │            │      │
        │(十一)│                │            │      │
        │查察銷│一、利用勤區查察│一、槍砲彈藥│      │
        │贓場所│  勤務發覺取締檢│  刀械管制條│      │
        │,汽車│  肅查緝對象依法│  例。      │      │
        │修理廠│  查處。        │二、刑法、刑│      │
        │及鐵工│二、執行各種專案│  事訴訟法、│      │
        │廠防止│  (清塵、順風)│  戶口查察實│      │
        │違法製│  特定任務時一併│  施規定。  │      │
        │(變)│  注意查察。    │三、社會秩序│      │
        │造槍械│三、發覺可、事物│  維護法、海│      │
        │及改裝│  地等。        │  關緝私條例│      │
        │汽車變│                │  、懲治走私│      │
        │賣,協│                │  條例。    │      │
        │助查緝│                │四、肅清煙毒│      │
        │走私販│                │  條例,取締│      │
        │毒、刑│                │  匪偽物品辦│      │
        │案情報│                │  法。      │      │
        │佈建。│                │五、工廠設立│      │
        │      │                │  登記規則。│      │
        │(十二)│                │            │      │
        │取締職│一、實施賭害宣傳│本局全面防制│      │
        │業性賭│  。            │六合彩賭博執│      │
        │博    │二、調查建立賭場│行要點。    │      │
        │      │  ,賭徒之資料名│            │      │
        │      │  冊,隨時補充新│            │      │
        │      │  資料,並依「取│            │      │
        │      │  締賭場首惡工作│            │      │
        │      │  責任區分」之規│            │      │
        │      │  定,加強取締賭│            │      │
        │      │  賭,對首惡之徒│            │      │
        │      │  依法蒐證提報認│            │      │
        │      │  定流氓移送感訓│            │      │
        │      │  處分。        │            │      │
        │(十三)│                │            │      │
        │勸導登│一、警勤區佐警執│依據少年事件│      │
        │記不良│  行勤務時發現少│處理法第八十│      │
        │行為少│  年學生有不良行│六條第三項規│      │
        │年    │  為時,除面予告│定訂定之少年│      │
        │      │  誡外,並登記姓│不良行為及虞│      │
        │      │  名住址,通知家│犯預防辦法。│      │
        │      │  家長或學校約束│            │      │
        │      │  管教,以免犯罪│            │      │
        │      │  。            │            │      │
        │      │二、另發現逃家逃│            │      │
        │      │  學之少年學生帶│            │      │
        │      │  回派出所,通知│            │      │
        │      │  家長或學校領回│            │      │
        │      │  管教,以免遊蕩│            │      │
        │      │  鬥毆滋事。    │            │      │
        │(十四)│                │            │      │
        │特定營│一、轄內委託寄售│一、臺北市特│      │
        │業之管│  舊貨當舖汽車修│  同營業及當│      │
        │理及查│  配保管等各行業│  舖業管理規│      │
        │察容易│  ,應經常查察其│  則。      │      │
        │為銷贓│  有無辦理營業登│二、署頒查贓│      │
        │場所。│  記,如有違規(│  工作辦法。│      │
        │      │  法)情事,依法│            │      │
        │      │  查處並報分局三│            │      │
        │      │  組處理。      │            │      │
        │      │二、於勤區查察機│            │      │
        │      │  會加強查察有無│            │      │
        │      │  贓物,違禁或危│            │      │
        │      │  險物品之收受寄│            │      │
        │      │  售或買賣不法行│            │      │
        │      │  為。          │            │      │
        │      │三、對汽機車修配│            │      │
        │      │  保管業查察有無│            │      │
        │      │  非法買賣車輛,│            │      │
        │      │  或代為非法解體│            │      │
        │      │  ,拼裝及購入來│            │      │
        │      │  源不明或無進貨│            │      │
        │      │  憑證之不法情事│            │      │
        │      │  ,依法處理。  │            │      │
        │      │四、敦告負責人對│            │      │
        │      │  警察機關發布失│            │      │
        │      │  物贓物通報單或│            │      │
        │      │  查尋專利,應注│            │      │
        │      │  意查對,如有相│            │      │
        │      │  同者,報警處理│            │      │
        │      │  。            │            │      │
        │      │五、轄內易為銷贓│            │      │
        │      │  場所,加強臨檢│            │      │
        │      │  。            │            │      │
        │(十五)│                │            │      │
        │檢肅非│一、對轄內鐵工廠│一、槍砲彈藥│      │
        │法械彈│  切實清查,尤其│  刀械管理條│      │
        │      │  有製造械彈能力│  例。      │      │
        │      │  之工廠,會同刑│二、署頒加強│      │
        │      │  責區註記列管查│  檢肅非法槍│      │
        │      │  察。          │  砲彈藥刀械│      │
        │      │二、對鐵工廠負責│  實施計畫。│      │
        │      │  人及員工交往深│            │      │
        │      │  入瞭解做好佈建│            │      │
        │      │  ,掌握狀況,隨│            │      │
        │      │  時查訪,防止非│            │      │
        │      │  法製(變)造。│            │      │
        │      │三、注意轄內治人│            │      │
        │      │  口及前科分子監│            │      │
        │      │  控並主動搜證偵│            │      │
        │      │  辦。          │            │      │
        │      │四、轄內發生槍擊│            │      │
        │      │  殺人案件,主動│            │      │
        │      │  配合刑事組偵辦│            │      │
        │      │  追查槍枝來源。│            │      │
        │(十六)│                │            │      │
        │清查管│轄內發生列管未破│署頒未破重大│      │
        │制重大│重大刑案,應協同│要案偵破工作│      │
        │刊案未│刑責區清理,提供│要點暨偵辦未│      │
        │破積案│有力線索積極破案│破重大刑案管│      │
        │      │。              │制措施。    │      │
        │(十七)│                │            │      │
        │戶口查│一、派出所主管應│一、戶口查察│      │
        │察    │  切實依照本計畫│  實施辦法。│      │
        │      │  三(七)規定時│二、戶口查察│      │
        │      │  數排定勤查勤務│  實施規定。│      │
        │      │  ,不得任意變更│三、查局主動│      │
        │      │  。            │  擊消滅犯罪│      │
        │      │                │  實施規定(│      │
        │      │二、戶口查察應於│  含署頒補充│      │
        │      │  日出後,日沒前│  計畫(七)│      │
        │      │  為之,但屢查不│  、(十一)│      │
        │      │  遇人口或戶內人│  )。      │      │
        │      │  口均就學(業)│            │      │
        │      │  ,而日間查訪不│            │      │
        │      │  易者,經受查察│            │      │
        │      │  人同意,得於夜│            │      │
        │      │  間行之。      │            │      │
        │      │三、警勤區佐警對│            │      │
        │      │  轄區內人口應做│            │      │
        │      │  到指名知人,見│            │      │
        │      │  人知名,並切實│            │      │
        │      │  瞭解其言行、背│            │      │
        │      │  景、生活狀況。│            │      │
        │      │四、正確戶口分類│            │      │
        │      │  及按戶口分類規│            │      │
        │      │  定查察次數落實│            │      │
        │      │  執行查察。    │            │      │
        │      │五、戶口查察方式│            │      │
        │      │(一)直接查察:│            │      │
        │      │    應以家戶訪問│            │      │
        │      │    方式逐戶按口│            │      │
        │      │    確實清查。  │            │      │
        │      │(二)間接查察:│            │      │
        │      │    不拘形式,運│            │      │
        │      │    用地方人士瞭│            │      │
        │      │    解轄內各戶狀│            │      │
        │      │    況。        │            │      │
        │      │六、警勤區警員於│            │      │
        │      │  接到戶政事務所│            │      │
        │      │  之戶籍登記申請│            │      │
        │      │  書副份後除應立│            │      │
        │      │  即過錄戶口查察│            │      │
        │      │  簿外並應依規定│            │      │
        │      │  期限切實複查,│            │      │
        │      │  如發現不符事項│            │      │
        │      │  ,即依規定處理│            │      │
        │      │  。            │            │      │
        │      │七、戶口查察中發│            │      │
        │      │  現各種有關資料│            │      │
        │      │  ,應立即註記於│            │      │
        │      │  有關簿冊及運用│            │      │
        │      │  通報。        │            │      │
        │      │                │            │      │
        │      │八、戶口查察中對│            │      │
        │      │  左列人、地、事│            │      │
        │      │  物應特別注意查│            │      │
        │      │  察深入瞭解,並│            │      │
        │      │  依規定處理。  │            │      │
        │      │(一)人:      │            │      │
        │      │    1.素行不良人│            │      │
        │      │      口。      │            │      │
        │      │    2.形色倉惶行│            │      │
        │      │      跡可疑者。│            │      │
        │      │    3.外來人口來│            │      │
        │      │      歷不明者。│            │      │
        │      │    4.游手好閒不│            │      │
        │      │      務正業者。│            │      │
        │      │    5.無正當理由│            │      │
        │      │      經常夜遊晚│            │      │
        │      │      歸者。    │            │      │
        │      │    6.乍貧暴富或│            │      │
        │      │      收入不豐而│            │      │
        │      │      用度闊綽生│            │      │
        │      │      活腐爛者。│            │      │
        │      │    7.公司行號負│            │      │
        │      │      責人之身分│            │      │
        │      │      顯有不稱者│            │      │
        │      │      。        │            │      │
        │      │    8.精神病患、│            │      │
        │      │      乞丐、流落│            │      │
        │      │      街頭者。  │            │      │
        │      │    9.流動人口。│            │      │
        │      │   10.經常入出境│            │      │
        │      │      人口。    │            │      │
        │      │(二)地:      │            │      │
        │      │    1.不良分子之│            │      │
        │      │      住所。    │            │      │
        │      │    2.出租公寓(│            │      │
        │      │      大廈、賓館│            │      │
        │      │      )旅社及公│            │      │
        │      │      眾住宿場所│            │      │
        │      │      。        │            │      │
        │      │    3.色情場所及│            │      │
        │      │      風塵子女之│            │      │
        │      │      居所。    │            │      │
        │      │    4.出入複雜之│            │      │
        │      │      住戶。    │            │      │
        │      │    5.違規經濟活│            │      │
        │      │      動場所。  │            │      │
        │      │    6.工寮、空屋│            │      │
        │      │      、防空壕洞│            │      │
        │      │      等無人居住│            │      │
        │      │      建築物。  │            │      │
        │      │    7.賭窟或經常│            │      │
        │      │      有人聚賭場│            │      │
        │      │      所。      │            │      │
        │      │    8.其他不良分│            │      │
        │      │      子出沒場所│            │      │
        │      │      。        │            │      │
        │      │(三)事:      │            │      │
        │      │    1.群眾聚集吵│            │      │
        │      │      雜時。    │            │      │
        │      │    2.有人呼救或│            │      │
        │      │      追呼強(竊│            │      │
        │      │      )盜時。  │            │      │
        │      │    3.有人受傷或│            │      │
        │      │      倒臥路旁時│            │      │
        │      │      。        │            │      │
        │      │(四)物:      │            │      │
        │      │    1.發現兇器、│            │      │
        │      │      爆炸物時。│            │      │
        │      │    2.發現贓物或│            │      │
        │      │      其他犯罪物│            │      │
        │      │      品時。    │            │      │
        │      │    3.發現非法宣│            │      │
        │      │      傳品或出版│            │      │
        │      │      品時。    │            │      │
        │      │    4.發現妨害交│            │      │
        │      │      通、市容、│            │      │
        │      │      衛生之物品│            │      │
        │      │      或廢棄物時│            │      │
        │      │      。        │            │      │
        │      │    5.發現足以造│            │      │
        │      │      成災變或妨│            │      │
        │      │      害居民安全│            │      │
        │      │      之物品時。│            │      │
        │      │九、無論本轄或他│            │      │
        │      │    轄發生治安事│            │      │
        │      │    故,如應主辦│            │      │
        │      │    單位之請求時│            │      │
        │      │    ,立即提供「│            │      │
        │      │    案件關係人口│            │      │
        │      │    之資料調查紀│            │      │
        │      │    錄表」送主辦│            │      │
        │      │    單位運用參考│            │      │
        │      │    。          │            │      │
        │(十八)│                │            │      │
        │防空避│一、建築物附近防│內政部74.10.│      │
        │難設備│    空避難設備登│14. 臺內營警│      │
        │列管及│    錄入警勤區手│字第三五一二│      │
        │檢查  │    冊第五十三頁│四二號函頒「│      │
        │      │    「防空地下室│臺灣地區防空│      │
        │      │    登記表」,並│避難場所管理│      │
        │      │    於戶口查察時│維護注意事項│      │
        │      │    間實施檢查。│。」        │      │
        │      │二、無防空地下屋│            │      │
        │      │    居民之避難分│            │      │
        │      │    配,將避難地│            │      │
        │      │    點填入戶口查│            │      │
        │      │    察簽章表之「│            │      │
        │      │    防空地下室登│            │      │
        │      │    記表」,並於│            │      │
        │      │    戶口查察時間│            │      │
        │      │    實施檢查。  │            │      │
        │      │三、新發生(未建│            │      │
        │      │    列管卡)之防│            │      │
        │      │    空地下室設營│            │      │
        │      │    業場所案件查│            │      │
        │      │    報分局處理。│            │      │
        │(十九)│                │            │      │
        │促進警│執行勤區查察時,│本局74.3.9. │      │
        │民關係│應攜帶「民情訪問│北市警連字第│      │
        │工作  │表」對各階層行業│二八三九三號│      │
        │      │住戶實地訪問,提│函頒「促進警│      │
        │      │供警政措施之興革│民關係工作實│      │
        │      │意見。          │施規定」。  │      │
        │      │                │            │      │
        │(二十)│                │            │      │
        │積極推│利用勤查時,主動│本局76.4.1. │      │
        │行為民│探訪民隱民瘼,發│北市警連字第│      │
        │服務工│掘危害與急難,並│0四三一四六│      │
        │作    │迅速辦理急難濟助│號函頒「積極│      │
        │      │及提供服務。    │推行為民服務│      │
        │      │                │實施規定」。│      │
        │(二一)│1.佈建責任:    │社會性偵防犯│      │
        │擴大犯│ (1)一般(面式)│罪情報佈建執│      │
        │罪報佈│  佈建:由警勤區│行計畫。    │      │
        │建    │  佐警、刑責區隊│            │      │
        │      │  員負責。      │            │      │
        │      │ (2)重點(要點)│            │      │
        │      │  佈建:由刑事巡│            │      │
        │      │  佐(小隊長)及│            │      │
        │      │  分駐(派出)所│            │      │
        │      │  副主管(巡佐)│            │      │
        │      │  以上員警負責。│            │      │
        │      │2.佈建要領:    │            │      │
        │      │ (1)質量並重。  │            │      │
        │      │ (2)單線領導。  │            │      │
        │      │ (3)個別聯繫。  │            │      │
        │      │ (4)整體規劃運作│            │      │
        │      │    。          │            │      │
        │      │3.獎賞鼓勵:    │            │      │
        │      │ (1)適時獎勵。  │            │      │
        │      │ (2)救助急難。  │            │      │
        │      │ (3)定期慰問。  │            │      │
        │(二二)│                │            │      │
        │全民保│一、目的:提高民│            │      │
        │防教育│    眾保防警覺,│            │      │
        │宣導  │    加強對敵統單│            │      │
        │      │    王之認識,防│            │      │
        │      │    制匪偽陰謀做│            │      │
        │      │    倆,消弭一切│            │      │
        │      │    不法活動,警│            │      │
        │      │    衛領導中心安│            │      │
        │      │    仕維護社會安│            │      │
        │      │    寧秩序。    │            │      │
        │      │二、宣導方式:  │            │      │
        │      │(一)利用里民大│            │      │
        │      │      會宣導,派│            │      │
        │      │      出所正、副│            │      │
        │      │      主管應率警│            │      │
        │      │      勤區佐警列│            │      │
        │      │      席里民大會│            │      │
        │      │      。視機宣導│            │      │
        │      │      國民保防常│            │      │
        │      │      識。      │            │      │
        │      │(二)警勤區佐警│            │      │
        │      │      應策訂家戶│            │      │
        │      │      保防教育預│            │      │
        │      │      定進度表,│            │      │
        │      │      每半年全面│            │      │
        │      │      完成家戶宣│            │      │
        │      │      導乙次。  │            │      │
        │(二三)│                │            │      │
        │交通整│一、執行轄內交通│一、道路交通│      │
        │理    │    秩序之疏導乙│  管理處罰條│      │
        │      │    次。        │  例。      │      │
        │      │二、違反道路交通│二、道路交通│      │
        │      │    管理事件之稽│  安全規則。│      │
        │      │    查舉發及交通│三、署函「要│      │
        │      │    違警行為之取│  函五號」。│      │
        │      │    締。        │            │      │
        │      │三、交通傷亡事故│            │      │
        │      │    案件初步調查│            │      │
        │      │    處理。      │            │      │
        │      │四、警勤區交通整│            │      │
        │      │    理責任區分,│            │      │
        │      │    以道路障礙,│            │      │
        │      │    靜態違規稽查│            │      │
        │      │    為社動態違規│            │      │
        │      │    取締為輔。(│            │      │
        │      │    道路障礙含攤│            │      │
        │      │    販、廣告物、│            │      │
        │      │    一般道路障礙│            │      │
        │      │    物及其他充作│            │      │
        │      │    工作場所等違│            │      │
        │      │    規行為)。  │            │      │
        │      │五、警勤區佐警除│            │      │
        │      │    擔服派出所排│            │      │
        │      │    定之交通整理│            │      │
        │      │    勤務,負責交│            │      │
        │      │    通疏導取締整│            │      │
        │      │    理工作外,其│            │      │
        │      │    他一般勤務如│            │      │
        │      │    勤區查察、巡│            │      │
        │      │    邏等亦應兼服│            │      │
        │      │    交通整理。  │            │      │
        │      │六、其他協助推行│            │      │
        │      │    及宣導有關交│            │      │
        │      │    通安全與秩序│            │      │
        │      │    等施政措施。│            │      │
        └───┴────────┴──────┴───┘
  (二)一般工作(如附件一)

五、實施要領
  (一)勤區查察之執行,必須建立在民眾合作與支持的基礎上,欲獲民
        眾之合作與支持,應發揮愛心、耐心與親和力,落實為民服務工
        作,使民眾親近警察而樂於協助警察。
  (二)家戶訪問時應以誠懇態度關懷居民安全,詢問有無需要幫助及解
        決疑難問題為首要,建立良好警民關係,做到民眾發生困難時,
        首先想到的是求助於警察。
  (三)家戶訪問工作,採直接訪問為主,間接訪問為輔(並得實施二人
        或三人聯合訪問),戶籍資料因應核對,但應從與其談話中詢問
        其生活狀況、家人情形,和附近有無犯罪發生或舉止可疑人物等
        ,以及從側面瞭解其所知的左鄰右舍等。
  (四)利用星期假日或夜間實施家戶訪問,訪問前先以明信片通知約定
        ,訪問時主動受理流動人口申報。
  (五)建立訪問資料,勤區佐警應做到對勤區居民見其人即能呼其名,
        詢其門牌號碼即能說出商店或公司行號名稱。
  (六)勤區佐警應印發名片,讓居民能認識勤區佐警之面貌,知道勤區
        佐警之姓名、派出所之電話號碼(格式如附件二)。
  (七)為落實查巡合一,勤區佐警到達勤區時與離開前均應在勤區各巡
        查一遍,瞭解勤區狀況。
  (八)多在勤區逗留,利用適當時機,以話家常方式找里鄰長或民眾聊
        天交談,消除民眾對警察之疏離感,深入瞭解勤區狀況。
  (九)擴大運用民力,推展高樓大廈、社區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對義警
        、義消、民防後備軍人、自治幹部等加強連繫運用,並結合警友
        組織,提供治安助力。
  (十)依照有問題之警勤區認定原則,認定其為有問題之警勤區,應報
        告主管加強支援至問題消滅,本身能力能夠完成任務為止。
  (十一)勤區查察工作應由各級主官(管)統一規劃、督導執行,每次
          勤查完畢應填寫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將資料提供主管作
          為取締檢肅查緝之依據。

六、督導考核:
  (一)依現行法令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實施滿半年後由本局或分局作問卷調查,瞭解勤區居民對
        勤區佐警之認知程度,並辦理獎懲,問卷調查計畫另訂之。
  (三)各分局依本規定督導要點(將分局巡佐以上人員分區專人實施督
        導),以貫徹本規定執行。

七、附則:
  (一)本規定其他事項,悉依現行法令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自函頒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