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為因應目前治安狀況,配合小區域巡邏勤務之實施落實勤區查察工作
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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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掌握犯罪根源全面防制犯罪。
(二)服務勤區民眾促進警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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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原則:
(一)依據現行法令及有關規定。就現有警力在不增加基層工作負荷之
原則下,配合治安需要貫徹落實勤區工作。
(二)警勤區之調整,各分局應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重新
全面檢討,凡有過大或過小者,均應予適當調整。
(三)警勤區缺額應予補充,避免有兼任勤區之情 事。
(四)警勤區工作應予簡化:
1.對於支援其他單位之協辦事項,應繼續檢討有無必要專案陳報
上級研辦。
2.本局各單位各分局之業務,如無交辦必要,應予檢討減免。
(五)警勤區佐警力求久任,凡品操良好,工作努力者,應予適當鼓勵
非有違法違紀或升遷者,避免調動。
(六)警勤區資料應予精簡,以一圖二表三簿冊(戶口查察薄、戶口查
察記事簿、警勤區手冊)為限,不得任意增減。
(七)勤查時數以週及月計,且每月不得少於五十小時為原則。
(八)貫徹戶警合一,勤區佐警落實動態查察,發現戶籍錯漏,依規通
報戶政事務所。
(九)運用電腦資訊,掌握治安人口動態發揮偵防功能。
(十)對有治安顧慮人口,以明查暗訪為手段防制其犯罪,對一般住戶
及外來人口重點訪問,以建立警民關係為著眼預防犯罪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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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項目:
(一)重點工作
┌───┬────────┬──────┬───┐
│業務項│執 行 方 法 │法 令 依 據 │備 考│
│目名稱│ │ │ │
├───┼────────┼──────┼───┤
│(一)│ │ │ │
│列席里│里民大會每年舉行│臺北市里民大│ │
│民大會│一次,由勤區佐警│會實施辦法第│ │
│。 │列席解簽問題,宣│八條規定。 │ │
│ │導政令。 │ │ │
│(二)│ │ │ │
│無證或│經常注意取締,如│一、臺北市攤│ │
│妨害交│因警力單薄不能達│ 販管理規則│ │
│通安寧│成取締任務時,應│ 。 │ │
│秩序攤│報告主管派員協助│二、臺北市政│ │
│販之取│取締。 │ 府警察局取│ │
│締。 │ │ 締工作執行│ │
│ │ │ 計畫。 │ │
│(三)│ │ │ │
│廣告物│加強宣導發現新建│一、廣告物管│ │
│管理 │房屋店舖有開業跡│ 理辦法。 │ │
│ │象時,立即告知對│二、臺北市廣│ │
│ │方,設置廣告招牌│ 告物管理細│ │
│ │應依規定申請核准│ 則。 │ │
│ │。否則依法取締。│ │ │
│(四)│ │ │ │
│推行守│對已成立大廈或社│一、內政部函│ │
│望相助│區之巡守組織加強│ 頒「輔導民│ │
│工作 │聯繫強化組織發揮│ 間建立守望│ │
│ │巡守功能,另積極│ 相助巡守工│ │
│ │輔導轄內具備條件│ 作實施要點│ │
│ │之大廈、社區里鄰│ 」 │ │
│ │,儘速成立巡守組│二、市政府函│ │
│ │織或家戶聯防。 │ 頒:「臺北│ │
│ │ │ 市高樓社區│ │
│ │ │ 安全維護辦│ │
│ │ │ 法。 │ │
│ │ │三、署頒要函│ │
│ │ │ 一號。 │ │
│(五)│ │ │ │
│乙種自│乙種自衛槍枝嚴密│自衛槍枝管理│ │
│衛槍枝│列管,異動查報、│條例 │ │
│列管 │換發槍照,代為保│ │ │
│ │管、價繳收購、槍│ │ │
│ │枝總檢等。 │ │ │
│(六)│ │ │ │
│防範犯│一、平時:利用執│宣導預防犯罪│ │
│罪宣導│ 勤機會宣導之。│執行要點。 │ │
│ │二、集會:利用里│ │ │
│ │ 民大會、各項集│ │ │
│ │ 會及擴大防範犯│ │ │
│ │ 罪宣導會寺宣導│ │ │
│ │ 之。 │ │ │
│(七)│ │ │ │
│不良幫│一、清查轄內不良│警政署77.6. │ │
│派(聚│ 幫派(聚合)分│29. 警署刑防│ │
│合)調│ 子,據實調查,│字第七0八八│ │
│查 │ 不良幫派與聚合│號函 │ │
│ │ 活動調查表及調│ │ │
│ │ 旦名冊報局彙辦│ │ │
│ │ 。 │ │ │
│ │二、隨時蒐集轄內│ │ │
│ │ 不良幫派(聚合│ │ │
│ │ )分子不法事證│ │ │
│ │ ,依法提報認定│ │ │
│ │ 流氓,並檢肅到│ │ │
│ │ 案,移送感訓處│ │ │
│ │ 分。 │ │ │
│(八)│ │ │ │
│監管治│對流氓、慣竊、煙│一、本局監管│ │
│安人口│民、假釋人、保護│ 治安人口要│ │
│ │管束人、不良少年│ 點。 │ │
│ │、減刑出獄人,可│二、貫徹77年│ │
│ │虞份子等實施輔導│ 減刑德政應│ │
│ │、監管,確實掌握│ 辦工作執行│ │
│ │監管治安人口動靜│ 計畫。 │ │
│ │資料,防制犯罪。│ │ │
│(九)│ │ │ │
│檢肅流│採直、間接方式蒐│檢肅流氓條例│ │
│氓 │集流氓行為不法事│既施行細則 │ │
│ │證,依法提報認定│ │ │
│ │,移送感訓處分,│ │ │
│ │淨化社會治安。 │ │ │
│(十)│ │ │ │
│查捕通│佈線查捕通緝犯、│一、查捕逃犯│ │
│緝(逃│逃兵、脫逃隊員及│ 須知。 │ │
│)犯 │查尋專刊刊登之各│二、刑事訴訟│ │
│ │類要犯等暨現行犯│ 法。 │ │
│ │、準現行犯,並清│ │ │
│ │理死亡,通緝時效│ │ │
│ │已完成,已歸案或│ │ │
│ │已罰金尚未撤銷通│ │ │
│ │緝服役,羈押,或│ │ │
│ │查明證實確無其人│ │ │
│ │之逃犯。 │ │ │
│(十一)│ │ │ │
│查察銷│一、利用勤區查察│一、槍砲彈藥│ │
│贓場所│ 勤務發覺取締檢│ 刀械管制條│ │
│,汽車│ 肅查緝對象依法│ 例。 │ │
│修理廠│ 查處。 │二、刑法、刑│ │
│及鐵工│二、執行各種專案│ 事訴訟法、│ │
│廠防止│ (清塵、順風)│ 戶口查察實│ │
│違法製│ 特定任務時一併│ 施規定。 │ │
│(變)│ 注意查察。 │三、社會秩序│ │
│造槍械│三、發覺可、事物│ 維護法、海│ │
│及改裝│ 地等。 │ 關緝私條例│ │
│汽車變│ │ 、懲治走私│ │
│賣,協│ │ 條例。 │ │
│助查緝│ │四、肅清煙毒│ │
│走私販│ │ 條例,取締│ │
│毒、刑│ │ 匪偽物品辦│ │
│案情報│ │ 法。 │ │
│佈建。│ │五、工廠設立│ │
│ │ │ 登記規則。│ │
│(十二)│ │ │ │
│取締職│一、實施賭害宣傳│本局全面防制│ │
│業性賭│ 。 │六合彩賭博執│ │
│博 │二、調查建立賭場│行要點。 │ │
│ │ ,賭徒之資料名│ │ │
│ │ 冊,隨時補充新│ │ │
│ │ 資料,並依「取│ │ │
│ │ 締賭場首惡工作│ │ │
│ │ 責任區分」之規│ │ │
│ │ 定,加強取締賭│ │ │
│ │ 賭,對首惡之徒│ │ │
│ │ 依法蒐證提報認│ │ │
│ │ 定流氓移送感訓│ │ │
│ │ 處分。 │ │ │
│(十三)│ │ │ │
│勸導登│一、警勤區佐警執│依據少年事件│ │
│記不良│ 行勤務時發現少│處理法第八十│ │
│行為少│ 年學生有不良行│六條第三項規│ │
│年 │ 為時,除面予告│定訂定之少年│ │
│ │ 誡外,並登記姓│不良行為及虞│ │
│ │ 名住址,通知家│犯預防辦法。│ │
│ │ 家長或學校約束│ │ │
│ │ 管教,以免犯罪│ │ │
│ │ 。 │ │ │
│ │二、另發現逃家逃│ │ │
│ │ 學之少年學生帶│ │ │
│ │ 回派出所,通知│ │ │
│ │ 家長或學校領回│ │ │
│ │ 管教,以免遊蕩│ │ │
│ │ 鬥毆滋事。 │ │ │
│(十四)│ │ │ │
│特定營│一、轄內委託寄售│一、臺北市特│ │
│業之管│ 舊貨當舖汽車修│ 同營業及當│ │
│理及查│ 配保管等各行業│ 舖業管理規│ │
│察容易│ ,應經常查察其│ 則。 │ │
│為銷贓│ 有無辦理營業登│二、署頒查贓│ │
│場所。│ 記,如有違規(│ 工作辦法。│ │
│ │ 法)情事,依法│ │ │
│ │ 查處並報分局三│ │ │
│ │ 組處理。 │ │ │
│ │二、於勤區查察機│ │ │
│ │ 會加強查察有無│ │ │
│ │ 贓物,違禁或危│ │ │
│ │ 險物品之收受寄│ │ │
│ │ 售或買賣不法行│ │ │
│ │ 為。 │ │ │
│ │三、對汽機車修配│ │ │
│ │ 保管業查察有無│ │ │
│ │ 非法買賣車輛,│ │ │
│ │ 或代為非法解體│ │ │
│ │ ,拼裝及購入來│ │ │
│ │ 源不明或無進貨│ │ │
│ │ 憑證之不法情事│ │ │
│ │ ,依法處理。 │ │ │
│ │四、敦告負責人對│ │ │
│ │ 警察機關發布失│ │ │
│ │ 物贓物通報單或│ │ │
│ │ 查尋專利,應注│ │ │
│ │ 意查對,如有相│ │ │
│ │ 同者,報警處理│ │ │
│ │ 。 │ │ │
│ │五、轄內易為銷贓│ │ │
│ │ 場所,加強臨檢│ │ │
│ │ 。 │ │ │
│(十五)│ │ │ │
│檢肅非│一、對轄內鐵工廠│一、槍砲彈藥│ │
│法械彈│ 切實清查,尤其│ 刀械管理條│ │
│ │ 有製造械彈能力│ 例。 │ │
│ │ 之工廠,會同刑│二、署頒加強│ │
│ │ 責區註記列管查│ 檢肅非法槍│ │
│ │ 察。 │ 砲彈藥刀械│ │
│ │二、對鐵工廠負責│ 實施計畫。│ │
│ │ 人及員工交往深│ │ │
│ │ 入瞭解做好佈建│ │ │
│ │ ,掌握狀況,隨│ │ │
│ │ 時查訪,防止非│ │ │
│ │ 法製(變)造。│ │ │
│ │三、注意轄內治人│ │ │
│ │ 口及前科分子監│ │ │
│ │ 控並主動搜證偵│ │ │
│ │ 辦。 │ │ │
│ │四、轄內發生槍擊│ │ │
│ │ 殺人案件,主動│ │ │
│ │ 配合刑事組偵辦│ │ │
│ │ 追查槍枝來源。│ │ │
│(十六)│ │ │ │
│清查管│轄內發生列管未破│署頒未破重大│ │
│制重大│重大刑案,應協同│要案偵破工作│ │
│刊案未│刑責區清理,提供│要點暨偵辦未│ │
│破積案│有力線索積極破案│破重大刑案管│ │
│ │。 │制措施。 │ │
│(十七)│ │ │ │
│戶口查│一、派出所主管應│一、戶口查察│ │
│察 │ 切實依照本計畫│ 實施辦法。│ │
│ │ 三(七)規定時│二、戶口查察│ │
│ │ 數排定勤查勤務│ 實施規定。│ │
│ │ ,不得任意變更│三、查局主動│ │
│ │ 。 │ 擊消滅犯罪│ │
│ │ │ 實施規定(│ │
│ │二、戶口查察應於│ 含署頒補充│ │
│ │ 日出後,日沒前│ 計畫(七)│ │
│ │ 為之,但屢查不│ 、(十一)│ │
│ │ 遇人口或戶內人│ )。 │ │
│ │ 口均就學(業)│ │ │
│ │ ,而日間查訪不│ │ │
│ │ 易者,經受查察│ │ │
│ │ 人同意,得於夜│ │ │
│ │ 間行之。 │ │ │
│ │三、警勤區佐警對│ │ │
│ │ 轄區內人口應做│ │ │
│ │ 到指名知人,見│ │ │
│ │ 人知名,並切實│ │ │
│ │ 瞭解其言行、背│ │ │
│ │ 景、生活狀況。│ │ │
│ │四、正確戶口分類│ │ │
│ │ 及按戶口分類規│ │ │
│ │ 定查察次數落實│ │ │
│ │ 執行查察。 │ │ │
│ │五、戶口查察方式│ │ │
│ │(一)直接查察:│ │ │
│ │ 應以家戶訪問│ │ │
│ │ 方式逐戶按口│ │ │
│ │ 確實清查。 │ │ │
│ │(二)間接查察:│ │ │
│ │ 不拘形式,運│ │ │
│ │ 用地方人士瞭│ │ │
│ │ 解轄內各戶狀│ │ │
│ │ 況。 │ │ │
│ │六、警勤區警員於│ │ │
│ │ 接到戶政事務所│ │ │
│ │ 之戶籍登記申請│ │ │
│ │ 書副份後除應立│ │ │
│ │ 即過錄戶口查察│ │ │
│ │ 簿外並應依規定│ │ │
│ │ 期限切實複查,│ │ │
│ │ 如發現不符事項│ │ │
│ │ ,即依規定處理│ │ │
│ │ 。 │ │ │
│ │七、戶口查察中發│ │ │
│ │ 現各種有關資料│ │ │
│ │ ,應立即註記於│ │ │
│ │ 有關簿冊及運用│ │ │
│ │ 通報。 │ │ │
│ │ │ │ │
│ │八、戶口查察中對│ │ │
│ │ 左列人、地、事│ │ │
│ │ 物應特別注意查│ │ │
│ │ 察深入瞭解,並│ │ │
│ │ 依規定處理。 │ │ │
│ │(一)人: │ │ │
│ │ 1.素行不良人│ │ │
│ │ 口。 │ │ │
│ │ 2.形色倉惶行│ │ │
│ │ 跡可疑者。│ │ │
│ │ 3.外來人口來│ │ │
│ │ 歷不明者。│ │ │
│ │ 4.游手好閒不│ │ │
│ │ 務正業者。│ │ │
│ │ 5.無正當理由│ │ │
│ │ 經常夜遊晚│ │ │
│ │ 歸者。 │ │ │
│ │ 6.乍貧暴富或│ │ │
│ │ 收入不豐而│ │ │
│ │ 用度闊綽生│ │ │
│ │ 活腐爛者。│ │ │
│ │ 7.公司行號負│ │ │
│ │ 責人之身分│ │ │
│ │ 顯有不稱者│ │ │
│ │ 。 │ │ │
│ │ 8.精神病患、│ │ │
│ │ 乞丐、流落│ │ │
│ │ 街頭者。 │ │ │
│ │ 9.流動人口。│ │ │
│ │ 10.經常入出境│ │ │
│ │ 人口。 │ │ │
│ │(二)地: │ │ │
│ │ 1.不良分子之│ │ │
│ │ 住所。 │ │ │
│ │ 2.出租公寓(│ │ │
│ │ 大廈、賓館│ │ │
│ │ )旅社及公│ │ │
│ │ 眾住宿場所│ │ │
│ │ 。 │ │ │
│ │ 3.色情場所及│ │ │
│ │ 風塵子女之│ │ │
│ │ 居所。 │ │ │
│ │ 4.出入複雜之│ │ │
│ │ 住戶。 │ │ │
│ │ 5.違規經濟活│ │ │
│ │ 動場所。 │ │ │
│ │ 6.工寮、空屋│ │ │
│ │ 、防空壕洞│ │ │
│ │ 等無人居住│ │ │
│ │ 建築物。 │ │ │
│ │ 7.賭窟或經常│ │ │
│ │ 有人聚賭場│ │ │
│ │ 所。 │ │ │
│ │ 8.其他不良分│ │ │
│ │ 子出沒場所│ │ │
│ │ 。 │ │ │
│ │(三)事: │ │ │
│ │ 1.群眾聚集吵│ │ │
│ │ 雜時。 │ │ │
│ │ 2.有人呼救或│ │ │
│ │ 追呼強(竊│ │ │
│ │ )盜時。 │ │ │
│ │ 3.有人受傷或│ │ │
│ │ 倒臥路旁時│ │ │
│ │ 。 │ │ │
│ │(四)物: │ │ │
│ │ 1.發現兇器、│ │ │
│ │ 爆炸物時。│ │ │
│ │ 2.發現贓物或│ │ │
│ │ 其他犯罪物│ │ │
│ │ 品時。 │ │ │
│ │ 3.發現非法宣│ │ │
│ │ 傳品或出版│ │ │
│ │ 品時。 │ │ │
│ │ 4.發現妨害交│ │ │
│ │ 通、市容、│ │ │
│ │ 衛生之物品│ │ │
│ │ 或廢棄物時│ │ │
│ │ 。 │ │ │
│ │ 5.發現足以造│ │ │
│ │ 成災變或妨│ │ │
│ │ 害居民安全│ │ │
│ │ 之物品時。│ │ │
│ │九、無論本轄或他│ │ │
│ │ 轄發生治安事│ │ │
│ │ 故,如應主辦│ │ │
│ │ 單位之請求時│ │ │
│ │ ,立即提供「│ │ │
│ │ 案件關係人口│ │ │
│ │ 之資料調查紀│ │ │
│ │ 錄表」送主辦│ │ │
│ │ 單位運用參考│ │ │
│ │ 。 │ │ │
│(十八)│ │ │ │
│防空避│一、建築物附近防│內政部74.10.│ │
│難設備│ 空避難設備登│14. 臺內營警│ │
│列管及│ 錄入警勤區手│字第三五一二│ │
│檢查 │ 冊第五十三頁│四二號函頒「│ │
│ │ 「防空地下室│臺灣地區防空│ │
│ │ 登記表」,並│避難場所管理│ │
│ │ 於戶口查察時│維護注意事項│ │
│ │ 間實施檢查。│。」 │ │
│ │二、無防空地下屋│ │ │
│ │ 居民之避難分│ │ │
│ │ 配,將避難地│ │ │
│ │ 點填入戶口查│ │ │
│ │ 察簽章表之「│ │ │
│ │ 防空地下室登│ │ │
│ │ 記表」,並於│ │ │
│ │ 戶口查察時間│ │ │
│ │ 實施檢查。 │ │ │
│ │三、新發生(未建│ │ │
│ │ 列管卡)之防│ │ │
│ │ 空地下室設營│ │ │
│ │ 業場所案件查│ │ │
│ │ 報分局處理。│ │ │
│(十九)│ │ │ │
│促進警│執行勤區查察時,│本局74.3.9. │ │
│民關係│應攜帶「民情訪問│北市警連字第│ │
│工作 │表」對各階層行業│二八三九三號│ │
│ │住戶實地訪問,提│函頒「促進警│ │
│ │供警政措施之興革│民關係工作實│ │
│ │意見。 │施規定」。 │ │
│ │ │ │ │
│(二十)│ │ │ │
│積極推│利用勤查時,主動│本局76.4.1. │ │
│行為民│探訪民隱民瘼,發│北市警連字第│ │
│服務工│掘危害與急難,並│0四三一四六│ │
│作 │迅速辦理急難濟助│號函頒「積極│ │
│ │及提供服務。 │推行為民服務│ │
│ │ │實施規定」。│ │
│(二一)│1.佈建責任: │社會性偵防犯│ │
│擴大犯│ (1)一般(面式)│罪情報佈建執│ │
│罪報佈│ 佈建:由警勤區│行計畫。 │ │
│建 │ 佐警、刑責區隊│ │ │
│ │ 員負責。 │ │ │
│ │ (2)重點(要點)│ │ │
│ │ 佈建:由刑事巡│ │ │
│ │ 佐(小隊長)及│ │ │
│ │ 分駐(派出)所│ │ │
│ │ 副主管(巡佐)│ │ │
│ │ 以上員警負責。│ │ │
│ │2.佈建要領: │ │ │
│ │ (1)質量並重。 │ │ │
│ │ (2)單線領導。 │ │ │
│ │ (3)個別聯繫。 │ │ │
│ │ (4)整體規劃運作│ │ │
│ │ 。 │ │ │
│ │3.獎賞鼓勵: │ │ │
│ │ (1)適時獎勵。 │ │ │
│ │ (2)救助急難。 │ │ │
│ │ (3)定期慰問。 │ │ │
│(二二)│ │ │ │
│全民保│一、目的:提高民│ │ │
│防教育│ 眾保防警覺,│ │ │
│宣導 │ 加強對敵統單│ │ │
│ │ 王之認識,防│ │ │
│ │ 制匪偽陰謀做│ │ │
│ │ 倆,消弭一切│ │ │
│ │ 不法活動,警│ │ │
│ │ 衛領導中心安│ │ │
│ │ 仕維護社會安│ │ │
│ │ 寧秩序。 │ │ │
│ │二、宣導方式: │ │ │
│ │(一)利用里民大│ │ │
│ │ 會宣導,派│ │ │
│ │ 出所正、副│ │ │
│ │ 主管應率警│ │ │
│ │ 勤區佐警列│ │ │
│ │ 席里民大會│ │ │
│ │ 。視機宣導│ │ │
│ │ 國民保防常│ │ │
│ │ 識。 │ │ │
│ │(二)警勤區佐警│ │ │
│ │ 應策訂家戶│ │ │
│ │ 保防教育預│ │ │
│ │ 定進度表,│ │ │
│ │ 每半年全面│ │ │
│ │ 完成家戶宣│ │ │
│ │ 導乙次。 │ │ │
│(二三)│ │ │ │
│交通整│一、執行轄內交通│一、道路交通│ │
│理 │ 秩序之疏導乙│ 管理處罰條│ │
│ │ 次。 │ 例。 │ │
│ │二、違反道路交通│二、道路交通│ │
│ │ 管理事件之稽│ 安全規則。│ │
│ │ 查舉發及交通│三、署函「要│ │
│ │ 違警行為之取│ 函五號」。│ │
│ │ 締。 │ │ │
│ │三、交通傷亡事故│ │ │
│ │ 案件初步調查│ │ │
│ │ 處理。 │ │ │
│ │四、警勤區交通整│ │ │
│ │ 理責任區分,│ │ │
│ │ 以道路障礙,│ │ │
│ │ 靜態違規稽查│ │ │
│ │ 為社動態違規│ │ │
│ │ 取締為輔。(│ │ │
│ │ 道路障礙含攤│ │ │
│ │ 販、廣告物、│ │ │
│ │ 一般道路障礙│ │ │
│ │ 物及其他充作│ │ │
│ │ 工作場所等違│ │ │
│ │ 規行為)。 │ │ │
│ │五、警勤區佐警除│ │ │
│ │ 擔服派出所排│ │ │
│ │ 定之交通整理│ │ │
│ │ 勤務,負責交│ │ │
│ │ 通疏導取締整│ │ │
│ │ 理工作外,其│ │ │
│ │ 他一般勤務如│ │ │
│ │ 勤區查察、巡│ │ │
│ │ 邏等亦應兼服│ │ │
│ │ 交通整理。 │ │ │
│ │六、其他協助推行│ │ │
│ │ 及宣導有關交│ │ │
│ │ 通安全與秩序│ │ │
│ │ 等施政措施。│ │ │
└───┴────────┴──────┴───┘
(二)一般工作(如附件一)
|
五、實施要領
(一)勤區查察之執行,必須建立在民眾合作與支持的基礎上,欲獲民
眾之合作與支持,應發揮愛心、耐心與親和力,落實為民服務工
作,使民眾親近警察而樂於協助警察。
(二)家戶訪問時應以誠懇態度關懷居民安全,詢問有無需要幫助及解
決疑難問題為首要,建立良好警民關係,做到民眾發生困難時,
首先想到的是求助於警察。
(三)家戶訪問工作,採直接訪問為主,間接訪問為輔(並得實施二人
或三人聯合訪問),戶籍資料因應核對,但應從與其談話中詢問
其生活狀況、家人情形,和附近有無犯罪發生或舉止可疑人物等
,以及從側面瞭解其所知的左鄰右舍等。
(四)利用星期假日或夜間實施家戶訪問,訪問前先以明信片通知約定
,訪問時主動受理流動人口申報。
(五)建立訪問資料,勤區佐警應做到對勤區居民見其人即能呼其名,
詢其門牌號碼即能說出商店或公司行號名稱。
(六)勤區佐警應印發名片,讓居民能認識勤區佐警之面貌,知道勤區
佐警之姓名、派出所之電話號碼(格式如附件二)。
(七)為落實查巡合一,勤區佐警到達勤區時與離開前均應在勤區各巡
查一遍,瞭解勤區狀況。
(八)多在勤區逗留,利用適當時機,以話家常方式找里鄰長或民眾聊
天交談,消除民眾對警察之疏離感,深入瞭解勤區狀況。
(九)擴大運用民力,推展高樓大廈、社區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對義警
、義消、民防後備軍人、自治幹部等加強連繫運用,並結合警友
組織,提供治安助力。
(十)依照有問題之警勤區認定原則,認定其為有問題之警勤區,應報
告主管加強支援至問題消滅,本身能力能夠完成任務為止。
(十一)勤區查察工作應由各級主官(管)統一規劃、督導執行,每次
勤查完畢應填寫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將資料提供主管作
為取締檢肅查緝之依據。
|
六、督導考核:
(一)依現行法令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實施滿半年後由本局或分局作問卷調查,瞭解勤區居民對
勤區佐警之認知程度,並辦理獎懲,問卷調查計畫另訂之。
(三)各分局依本規定督導要點(將分局巡佐以上人員分區專人實施督
導),以貫徹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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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一)本規定其他事項,悉依現行法令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自函頒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