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教藝
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之
順利進行,並保障參與人員生命身體之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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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寬敞,舉辦活動時須預估參與人數
作為選定活動場地之參考,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所使用之各類裝飾板,應具防
焰功能。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必須能使現場人員於五
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如非活動需要,應
選擇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場地。如場地靠近水邊,應置救
生員,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台、看板、帳棚或其
他設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並事先檢查,確定
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局、處會同專
家慎選,並作實地之安全測試,如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
應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另應避免使用火把、爆竹煙火以及氫氣
灌充之氣球等易釀災害之器具。
(四)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
單位或主管局、處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
評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之人員
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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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管制:大型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其交通管制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
告牌面。
(二)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三)公車:與交通局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四)宣傳措施:平面媒體、網際網路及電子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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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之規劃:
(一)人員動線:
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
散之實施。
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
、掌握。
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市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大型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
得考慮於明顯處所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
安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活動場所收容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如法令
未規定,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
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其活動現場人數採下
列方式核算:
1.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1)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2)站席部分: 2人 /平方公尺
2.室內活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1)座椅型式:1.45人 /平方公尺。
(2)桌椅型式:0.75人 /平方公尺。
(3)站席: 2人 /平方公尺
3.室內舞台:0.75人 /平方公尺
4.室內展覽場: 0.5人 /平方公尺
5.室內(外)活動場所等候區: 3.5人 /平方公尺
6.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110人 /公尺
/分鐘。
7.室外活動場所: 4.5人 /平方公尺。
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險或
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基於任務,針對狀況縝密研判,並實施現場封
鎖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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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事項:
(一)主辦單位如於空地、廣場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事先依規定向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建築許可或公共安全檢查或報備列管
),經該處核准後始得搭建。其應申請竣工勘驗者,經該處會同
消防機關及設計建築師等勘驗合格後方得使用,以維安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
生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
畫,其內容如下:
1.自動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 3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
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
預置乾粉滅火器備用,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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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先就活動性質篩選參加人員,由具適當體能狀況者
參加活動,對於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動,可事先洽詢本府
衛生局;另對於個別體能狀況有所考量者,應於參加前先行諮
詢專業醫師或經評估、檢查合宜始得參加,以避免活動參加人
員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發生意外事故。
2.主辦單位應評估活動性質並得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
院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規定,於期限內向本府
衛生局提出支援救護書面申請,或洽請本府衛生局所屬以外之
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3.本府衛生局審查主辦單位支援救護申請,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
視所屬責任醫療院所醫護人力,調派醫護人員前往活動現場支
援,惟為避免影響醫院內業務運作,必要時得由本府衛生局延
請主辦單位另洽本府衛生局所屬以外之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二)支援救護作業
1.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製作足以供民眾辨識之醫護站標示,以標
明現場醫護站設置處。
2.主辦單位應負責規劃醫護站地點(需考量安全及交通),並視
活動性質設置帳棚、桌椅、休息床、毛毯、茶水及冰塊等。
(三)現場事故處理
1.活動進行中,若有意外事故發生,由派遣於現場支援之醫護人
員立即為其施行必要之醫療措施。
2.當有大量傷病患出現,任何人均得立即通知一一九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由本府消防局派遣救護隊及通知鄰近急救責任醫院醫
療救護人員共同協助救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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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講解與訓練:主辦單位應針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手
冊,並於活動前召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
之事項及有關各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
現場辦理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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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場保全: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
求現場跡證之完整,本府警察局應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區蒐
證、全程錄影,且為求慎重,得實施以下任務分工:
(一)警戒組。
(二)管制組。
(三)監視組。
(四)搜索組。
(五)蒐證組。
(六)偵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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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有特殊安排:
(一)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
補償。
(二)活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主辦單位應依本府社會局之
相關規定,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規劃、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
等之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
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三)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陪同或加
強服務人員(工作人員、志工)之訓練,如能以專責照顧之方式
者尤佳,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備有交通接送服務,以維
安全。
(四)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針對幼兒、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
者,應備有識別名牌(儘可能以顏色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
料,以預防走失;另應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之服務
。如活動對象係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
繫。
(五)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
象優先協助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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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實施,主辦單位宜參酌行政
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
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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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意外事故防範
(一)現場緊急救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
突發狀況,迅即掌握救護時效。
(二)主辦單位應對各種意外事故之處理為研判掌握,有關人員之疏
散、傷病患之運送等應有應變計畫。
(三)活動開始前,應以影片或廣播告知現場參與人員,各項緊急應
變處理措施及疏散之出口方向、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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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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