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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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教藝
    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之
    順利進行,並保障參與人員生命身體之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寬敞,舉辦活動時須預估參與人數
        作為選定活動場地之參考,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所使用之各類裝飾板,應具防
        焰功能。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必須能使現場人員於五
        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如非活動需要,應
        選擇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場地。如場地靠近水邊,應置救
        生員,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台、看板、帳棚或其
        他設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並事先檢查,確定
        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局、處會同專
        家慎選,並作實地之安全測試,如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
        應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另應避免使用火把、爆竹煙火以及氫氣
        灌充之氣球等易釀災害之器具。
  (四)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
        單位或主管局、處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
        評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之人員
        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三、交通管制:大型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其交通管制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
        告牌面。
  (二)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三)公車:與交通局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四)宣傳措施:平面媒體、網際網路及電子媒體。

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之規劃:
  (一)人員動線:
        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
        散之實施。
        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
        、掌握。
        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市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大型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
        得考慮於明顯處所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
        安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活動場所收容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如法令
        未規定,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
        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其活動現場人數採下
        列方式核算:
        1.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1)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2)站席部分: 2人 /平方公尺
        2.室內活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1)座椅型式:1.45人 /平方公尺。
         (2)桌椅型式:0.75人 /平方公尺。
         (3)站席: 2人 /平方公尺
        3.室內舞台:0.75人 /平方公尺
        4.室內展覽場: 0.5人 /平方公尺
        5.室內(外)活動場所等候區: 3.5人 /平方公尺
        6.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110人 /公尺
           /分鐘。
        7.室外活動場所: 4.5人 /平方公尺。
    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險或
    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基於任務,針對狀況縝密研判,並實施現場封
    鎖與管制。

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事項:
  (一)主辦單位如於空地、廣場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事先依規定向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建築許可或公共安全檢查或報備列管
        ),經該處核准後始得搭建。其應申請竣工勘驗者,經該處會同
        消防機關及設計建築師等勘驗合格後方得使用,以維安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
        生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
        畫,其內容如下:
        1.自動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 3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
          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
        預置乾粉滅火器備用,以確保安全。

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先就活動性質篩選參加人員,由具適當體能狀況者
          參加活動,對於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動,可事先洽詢本府
          衛生局;另對於個別體能狀況有所考量者,應於參加前先行諮
          詢專業醫師或經評估、檢查合宜始得參加,以避免活動參加人
          員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發生意外事故。
        2.主辦單位應評估活動性質並得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
          院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規定,於期限內向本府
          衛生局提出支援救護書面申請,或洽請本府衛生局所屬以外之
          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3.本府衛生局審查主辦單位支援救護申請,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
          視所屬責任醫療院所醫護人力,調派醫護人員前往活動現場支
          援,惟為避免影響醫院內業務運作,必要時得由本府衛生局延
          請主辦單位另洽本府衛生局所屬以外之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二)支援救護作業
        1.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製作足以供民眾辨識之醫護站標示,以標
          明現場醫護站設置處。
        2.主辦單位應負責規劃醫護站地點(需考量安全及交通),並視
          活動性質設置帳棚、桌椅、休息床、毛毯、茶水及冰塊等。
  (三)現場事故處理
        1.活動進行中,若有意外事故發生,由派遣於現場支援之醫護人
          員立即為其施行必要之醫療措施。
        2.當有大量傷病患出現,任何人均得立即通知一一九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由本府消防局派遣救護隊及通知鄰近急救責任醫院醫
          療救護人員共同協助救護工作。

七、安全講解與訓練:主辦單位應針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手
    冊,並於活動前召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
    之事項及有關各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
    現場辦理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八、現場保全: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
    求現場跡證之完整,本府警察局應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區蒐
    證、全程錄影,且為求慎重,得實施以下任務分工:
  (一)警戒組。
  (二)管制組。
  (三)監視組。
  (四)搜索組。
  (五)蒐證組。
  (六)偵訊組。

九、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有特殊安排:
  (一)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
        補償。
  (二)活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主辦單位應依本府社會局之
        相關規定,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規劃、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
        等之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
        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三)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陪同或加
        強服務人員(工作人員、志工)之訓練,如能以專責照顧之方式
        者尤佳,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備有交通接送服務,以維
        安全。
  (四)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針對幼兒、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
        者,應備有識別名牌(儘可能以顏色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
        料,以預防走失;另應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之服務
        。如活動對象係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
        繫。
  (五)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
        象優先協助疏散。

十、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實施,主辦單位宜參酌行政
        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
        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十一、其他意外事故防範
    (一)現場緊急救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
          突發狀況,迅即掌握救護時效。
    (二)主辦單位應對各種意外事故之處理為研判掌握,有關人員之疏
          散、傷病患之運送等應有應變計畫。
    (三)活動開始前,應以影片或廣播告知現場參與人員,各項緊急應
          變處理措施及疏散之出口方向、位置。

十二、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