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之規劃:
(一)人員動線:
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
散之實施。
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
、掌握。
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市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大型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
得考慮於明顯處所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
安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活動場所收容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如法令
未規定,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
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其活動現場人數採下
列方式核算:
1.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1)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2)站席部分: 2人 /平方公尺
2.室內活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1)座椅型式:1.45人 /平方公尺。
(2)桌椅型式:0.75人 /平方公尺。
(3)站席: 2人 /平方公尺
3.室內舞台:0.75人 /平方公尺
4.室內展覽場: 0.5人 /平方公尺
5.室內(外)活動場所等候區: 3.5人 /平方公尺
6.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110人 /公尺
/分鐘。
7.室外活動場所: 4.5人 /平方公尺。
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險或
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基於任務,針對狀況縝密研判,並實施現場封
鎖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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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事項:
(一)主辦單位如於空地、廣場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事先依規定向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建築許可或公共安全檢查或報備列管
),經該處核准後始得搭建。其應申請竣工勘驗者,經該處會同
消防機關及設計建築師等勘驗合格後方得使用,以維安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
生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
畫,其內容如下:
1.自動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 3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
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
預置乾粉滅火器備用,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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