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消預字第1013190100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第5點,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災害預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之規劃:
  (一)人員動線:
        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
        散之實施。
        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
        、掌握。
        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市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大型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
        得考慮於明顯處所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
        安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活動場所收容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如法令
        未規定,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
        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其活動現場人數採下
        列方式核算:
        1.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1)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2)站席部分: 2人 /平方公尺
        2.室內活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1)座椅型式:1.45人 /平方公尺。
         (2)桌椅型式:0.75人 /平方公尺。
         (3)站席: 2人 /平方公尺
        3.室內舞台:0.75人 /平方公尺
        4.室內展覽場: 0.5人 /平方公尺
        5.室內(外)活動場所等候區: 3.5人 /平方公尺
        6.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110人 /公尺
           /分鐘。
        7.室外活動場所: 4.5人 /平方公尺。
    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險或
    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基於任務,針對狀況縝密研判,並實施現場封
    鎖與管制。

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事項:
  (一)主辦單位如於空地、廣場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事先依規定向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建築許可或公共安全檢查或報備列管
        ),經該處核准後始得搭建。其應申請竣工勘驗者,經該處會同
        消防機關及設計建築師等勘驗合格後方得使用,以維安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
        生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
        畫,其內容如下:
        1.自動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 3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
          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
        預置乾粉滅火器備用,以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