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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裁處,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行政罰法上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
    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審酌
    參考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