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節目帶業申請設立許可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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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影節目帶業之定義
    錄影節目帶業是指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
    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影音光碟( VCD)、數位式影音光碟( DVD)及影碟(LD)均納歸
    錄影節目帶範疇,應申請許可;一般光碟(CD、M D、MP 3、隨身
    碟及遊戲光碟)則否。

二、如何申請錄影節目帶業
  (一)資格及設備: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20萬元以上。
        2.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
         (1)委外製作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30平方公尺以上。
         (2)自製錄影節目帶者,營業場所與錄製場所相同者,面積須達
            50平方公尺以上;營業場所與錄製場所不同者,須獨有營業
            場所淨面積30平方公尺以上,錄製場所淨面積50平方公尺以
            上。
        3.應具機器設備:
         (1)委外製作者,應具備電視機、錄放影機(或 DVD播放器)等
            設備。
         (2)自行製作者,應具備電視機、錄放影機(或 DVD播放器)、
            攝影機、字幕機、剪接機(或具上字幕、剪接功能之電腦暨
            軟體)等設備。
         (3)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者,應具備讀取母帶機(類似放影機之
            功能)、影像壓縮卡、製作 VCD軟體、解壓縮卡及CD燒錄器
            等設備。
        4.營業設備。
        ※申請者須先備妥前項設備再向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提出申請
          ,送件後由觀光傳播局約妥時間派員前往查驗。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3份。
        2.員工名冊 2份。
        3.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2份。負責人若為僑外人士
          則出具官方核准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註在臺住所或居所地址並
          經本人簽名或蓋章。
        4.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含簽
          到表),申請者為財(社)團法人者附章程及董事會議事錄,
          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者附同意書。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無股東或
          董事會者亦附同意書,如為新設公司另附指派我國境內訴訟及
          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中譯本)。
        5.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獨資或合夥組織可附金融機構出具之
          存款餘額證明(以上兩者有效期限為15日內);外國新設公司
          可附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影本、買匯水
          單影本。
        6.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1份(獨資合夥組織
          附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7.房屋如係租賃,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1份;如係無償借用,檢
          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 1份,並附平面圖 1份(必要時請業者
          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1)房屋自有者,請附平面圖(必要時請業者提供所有權狀影本
            )。
         (2)門牌若經整編,附整編證明。
         (3)向二房東租賃者,附原始租約及所有權人允許轉(分)租同
            意書影本各 1份;轉(分)租者,轉(分)租約上應載明轉
            (分)租面積並於平面圖上標示轉(分)租面積,並加蓋公
            司大、小章及轉(分)租人章;自所有權人租賃後分租予他
            人者亦同。
         (4)出租人或轉(分)租人為公司組織者,另須附經濟部「全國
            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上該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 1份;出租
            人或轉(分)租人為財(社)團法人者,另須附法人登記證
            書。
         (5)租約如非以負責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簽訂者,請加附授權
            書或委託書。
         (6)房屋及器材租賃契約書上請詳細載明簽約雙方之基本資料(
            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等),以公司名
            義簽約者需有負責人簽章。租約資料標示不清者,須加附說
            明書,租賃期間不到半年者,亦同。
        8.委製者附委託製作合約書、合約廠商之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
          料(或變更登記表)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各 1
          份(須有錄影節目帶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之營業項目)。
        9.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者,附授權轉錄合約書及授權轉錄廠商之
          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或變更登記表) 1份;授權人如為
          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授權合約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及駐外
          單位驗證並附中譯本。
       10.租賃器材者附器材機具設備租賃契約書、合約廠商之經濟部商
          工登記資料(或變更登記表)。
        備註:
        ※若為現有公司商號增加營業項目者,檢附前項1.2.3.4.6.7.及
          公司原有之登記事項表影本 1份(獨資或合夥組織附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人者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如
          採委製者另附第 8項文件、如採授權轉錄者另附第 9項文件。
        ※若為公司增加營業項目,並同時變更資本額者,檢附前項1.2.
          3.4.5.6.7.及公司原有之登記事項表影本(獨資或合夥組織附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人者附法人登記證書影
          本)。
        ※若為公司增加營業項目,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者,檢附前項4.
          股東同意書,必須載明同意增加錄影節目帶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者,應附股東會議事錄,同意增加錄影
          節目帶業之營業項目。
        ※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與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之負責人應
          一致。
  (三)應注意事項:
        1.申請流程:繳附申請文件→查驗設備→合格核證。
        2.規費徵收標準及繳納方式:
         (1)證照費新臺幣 2,000元整,於核准通知領證時繳納(未核准
            者免繳納)。
         (2)繳納方式─郵政劃撥,戶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帳號:50229363,劃撥單通訊欄上須填明公司行號名稱、
            地址、電話及規費類別(如錄影節目帶證照費 2,000元整)
            。收據務必妥為保管,並於接獲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通知
            時持正本、影本各 1份前往領證。業者持郵政劃撥儲金存款
            收據於觀光傳播局領取證照後,正式規費收據將由文化部影
            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劃撥後次月開立,直接寄達申請者之
            營業地址。
        3.取得許可證後,應即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等有關手續。
        4.申請者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觀光傳播局得
          要求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5.所附文件應剪裁成與申請書(A4紙張)一樣尺寸。
        6.錄影節目帶業「申請設立許可須知」、「設立許可申請書」、
          「申請變更許可須知」、「變更、補發許可申請書」等,業者
          可由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使用。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連結路徑: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 (業務類別→觀光傳播類→
    登記業務→「錄影節目帶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變更負責人
    、名稱、資本額、地址等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
    或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網站:
    http://www.tpedoit.taipei.gov.tw  (申辦項目→申辦項目/下載
    表格→臺北市民e 點通-傳播類→錄影節目帶業管理→「錄影節目帶
    業設立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變更負責人、名稱、資本額、地址等
    許可」或「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臺北市民e 點通)
  ◎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541或直撥專線02–2728
    7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