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原則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

二、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以距離臨街
    線(包括騎樓地)十八公尺為原則。

三、路角地之範圍以縱橫裡地線與臨街線中間之範圍為準。

四、路角地中第一宗土地正旁街以路線價較高者為正街,路線價較低者為
    旁街,如兩路線價相等時,以使用寬度較大者為正街,寬度較小者為
    旁街。

五、騎樓地已分割者,應併同後面一宗土地計算其臨街深度,且後面一宗
    土地應視為臨街地。

六、臨街地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應按下表指數計算之:(如圖例一之1.2.3.
        4.5.)
    ┌───┬───┬────┬────┬────┬────┐
    │深度  │未滿四│滿四公尺│滿八公尺│滿十二公│滿十六公│
    │      │公尺  │未滿八公│未滿十二│尺未滿十│尺未滿十│
    │      │      │尺      │公尺    │六公尺  │八公尺  │
    ├───┼───┼────┼────┼────┼────┤
    │臨街深│一三0│一二五  │一二0  │一一0  │一00  │
    │度指數│      │        │        │        │        │
    │(%)│      │        │        │        │        │
    └───┴───┴────┴────┴────┴────┘
  (二)平行四邊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
        單價。(如圖例二之6.)
  (三)平行邊與臨街線一致之梯形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
        度指數求得其單價後,再視其上下兩邊長短之比例及利用價值增
        減補正之,其補正之數額以不超過原計算單價二成為限;平行邊
        與臨街線垂直之梯形宗地以兩邊中點之連線為其臨街深度,按臨
        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不再增減補正。(如圖例二之 7.8.12.
        )
  (四)正三角形(三角形之一邊為臨街線者)之宗地以高度二分之一為
        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如圖例二之9.)
  (五)逆三角形(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上者)之宗地,以其在臨街線
        上之頂點與底邊中點垂直距離二分之一及底邊中點深度為起迄深
        度,比照袋地計算其單價。(如圖例二之10.)
  (六)街廊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分前後兩部分,分別
        按其深度計算其臨街單價。(如圖例三之13.)
  (七)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應以裡地單價與臨街地單價按面積
        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如圖例二之11.)

七、路角地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路角地應依正街之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並加計旁街地
        價;其加計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每四.五公尺為一級
        距,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三成、二成、一成。(如圖例四之14
        .15.16. 、圖例五之 17.、圖例六之 18.)
  (二)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或其他公共設施等因素而影響其
        利用價值時,應依前述標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予減成補正
        之;其減成補正成數以二成為限。

八、袋地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袋地依其深度之起迄,按下表指數計算之:(如圖例七)
      ┌────┬───┐
      │  深度起│四公尺│
      │        │以下  │
      │    深度│      │
      │    指數│      │
      │        │      │
      │深度迄  │      │
      ├────┼───┼───┐
      │四公尺以│七八  │逾四公│
      │下      │      │尺-八│
      │        │      │公尺  │
      ├────┼───┼───┼────┐
      │逾四公尺│七七  │七五  │逾八公尺│
      │-八公尺│      │      │-十二公│
      │        │      │      │尺      │
      ├────┼───┼───┼────┼────┐
      │逾八公尺│七五  │七四  │七二    │逾十二公│
      │-十二公│      │      │        │尺-十六│
      │尺      │      │      │        │公尺    │
      ├────┼───┼───┼────┼────┼────┐
      │逾十二公│七三  │七一  │六九    │六六    │逾十六公│
      │尺-十六│      │      │        │        │尺-十八│
      │公尺    │      │      │        │        │公尺    │
      ├────┼───┼───┼────┼────┼────┤
      │逾十六公│七0  │六八  │六六    │六三    │六0    │
      │尺-十八│      │      │        │        │        │
      │公尺    │      │      │        │        │        │
      └────┴───┴───┴────┴────┴────┘
  (二)袋地之形狀為平行四邊形、梯形、三角形,其起迄深度比照臨街
        地方法計算之。(如圖例八之27.28.29.)
  (三)袋地位置跨越裡地線者,應以袋地單價與裡地單價按面積比例平
        均計算其單價。(如圖例八之30.)

九、其他特殊地形之宗地,得參照前三點之規定視其地價之高低斟酌估計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