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
|
二、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以距離臨街
線(包括騎樓地)十八公尺為原則。
|
三、路角地之範圍以縱橫裡地線與臨街線中間之範圍為準。
|
四、路角地中第一宗土地正旁街以路線價較高者為正街,路線價較低者為
旁街,如兩路線價相等時,以使用寬度較大者為正街,寬度較小者為
旁街。
|
五、騎樓地已分割者,應併同後面一宗土地計算其臨街深度,且後面一宗
土地應視為臨街地。
|
六、臨街地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應按下表指數計算之:(如圖例一之1.2.3.
4.5.)
┌───┬───┬────┬────┬────┬────┐
│深度 │未滿四│滿四公尺│滿八公尺│滿十二公│滿十六公│
│ │公尺 │未滿八公│未滿十二│尺未滿十│尺未滿十│
│ │ │尺 │公尺 │六公尺 │八公尺 │
├───┼───┼────┼────┼────┼────┤
│臨街深│一三0│一二五 │一二0 │一一0 │一00 │
│度指數│ │ │ │ │ │
│(%)│ │ │ │ │ │
└───┴───┴────┴────┴────┴────┘
(二)平行四邊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
單價。(如圖例二之6.)
(三)平行邊與臨街線一致之梯形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
度指數求得其單價後,再視其上下兩邊長短之比例及利用價值增
減補正之,其補正之數額以不超過原計算單價二成為限;平行邊
與臨街線垂直之梯形宗地以兩邊中點之連線為其臨街深度,按臨
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不再增減補正。(如圖例二之 7.8.12.
)
(四)正三角形(三角形之一邊為臨街線者)之宗地以高度二分之一為
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如圖例二之9.)
(五)逆三角形(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上者)之宗地,以其在臨街線
上之頂點與底邊中點垂直距離二分之一及底邊中點深度為起迄深
度,比照袋地計算其單價。(如圖例二之10.)
(六)街廊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分前後兩部分,分別
按其深度計算其臨街單價。(如圖例三之13.)
(七)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應以裡地單價與臨街地單價按面積
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如圖例二之11.)
|
七、路角地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路角地應依正街之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並加計旁街地
價;其加計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每四.五公尺為一級
距,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三成、二成、一成。(如圖例四之14
.15.16. 、圖例五之 17.、圖例六之 18.)
(二)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或其他公共設施等因素而影響其
利用價值時,應依前述標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予減成補正
之;其減成補正成數以二成為限。
|
八、袋地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袋地依其深度之起迄,按下表指數計算之:(如圖例七)
┌────┬───┐
│ 深度起│四公尺│
│ │以下 │
│ 深度│ │
│ 指數│ │
│ │ │
│深度迄 │ │
├────┼───┼───┐
│四公尺以│七八 │逾四公│
│下 │ │尺-八│
│ │ │公尺 │
├────┼───┼───┼────┐
│逾四公尺│七七 │七五 │逾八公尺│
│-八公尺│ │ │-十二公│
│ │ │ │尺 │
├────┼───┼───┼────┼────┐
│逾八公尺│七五 │七四 │七二 │逾十二公│
│-十二公│ │ │ │尺-十六│
│尺 │ │ │ │公尺 │
├────┼───┼───┼────┼────┼────┐
│逾十二公│七三 │七一 │六九 │六六 │逾十六公│
│尺-十六│ │ │ │ │尺-十八│
│公尺 │ │ │ │ │公尺 │
├────┼───┼───┼────┼────┼────┤
│逾十六公│七0 │六八 │六六 │六三 │六0 │
│尺-十八│ │ │ │ │ │
│公尺 │ │ │ │ │ │
└────┴───┴───┴────┴────┴────┘
(二)袋地之形狀為平行四邊形、梯形、三角形,其起迄深度比照臨街
地方法計算之。(如圖例八之27.28.29.)
(三)袋地位置跨越裡地線者,應以袋地單價與裡地單價按面積比例平
均計算其單價。(如圖例八之30.)
|
九、其他特殊地形之宗地,得參照前三點之規定視其地價之高低斟酌估計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