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支出之處理
  各機關之各項歲出,應依預算及其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付案
  所定計畫、項目及用途辦理。並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
  本府財政科,經核對相符後在縣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應由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
  員或其授權代簽人,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本府財政科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庫支票
  ,直接付與政府債權人。但左列款項分別依其規定辦理。
  一、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支出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二、付給員工之薪資、公費、給養費、加班費、差旅費及各項補助費,
      以存帳處理,直接存入員工個人帳戶或存入各機關零用金專戶、自
      行保管支用經費專戶後,由該專戶付款。

  本府財政科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依左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
  一、經辦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應按日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轉帳訖
      之轉帳憑單一聯退還原編製機關核對。
  二、每月終了應將其所經辦各機關當月份歲出對帳單分送填發付款或轉
      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發生差額時,應列明簽回核對。

  各支用機關之支出及縣庫代理機關於縣庫存款戶之支付,均應按期造具
  月報表及年度會計報表,分送本府財政科、主計室及審計機關。

  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自行保管款項未支付之餘額及實施集中
  支付有關其他款項,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未支用之餘額,除經本府核准保留,以歲出應
      付款轉入下年度支付者外,應即停止支付。
  二、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款項之餘額,除經本府核准保留,以歲出應付款
      轉入下半年度支付者外,應填具支出收回書,併同賸餘之現金,於
      當年度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解繳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轉解縣
      庫存款戶,其逾當年度帳務整理期限後繳還縣庫者,應填具繳款書
      報繳之。
  三、各機關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收回上年度之預付款項,應由原支用機
      關填具繳款書,併同收回之款項歸還縣庫,不得繼續支用。

  各機關對於左列支出,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三、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
  前項支出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規定之,並通知審計機關
  。但所訂限額及條件不得超過省訂標準。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支出,應由各該單位預算機關按核定歲出分
  配預算每月或每期之分配數,敘明事實,詳列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科目
  、金額及支用期間,函請本府核定之。

  未實施庫款集中支付之機關,自行辦理支付時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
  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