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嚴選』優良農特產品標章輔導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廣宜蘭縣(以下稱本縣)優良農特產
    品,提升消費者認同及保護消費權益,建立優質品牌形象,特訂定本
    要點。

二、「蘭陽嚴選」標章(以下稱本標章)是本縣優良農特產品證明標章之
    名稱,其使用對象為農產品、漁產品及畜禽產品。

三、申請使用本標章,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合格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並以食品
        或飲料製造業為限。
  (二)本縣轄內從事生產農產品分級包裝銷售之農民團體、農場或畜牧
        場者。
  (三)本縣轄內從事生產農產品分級包裝銷售之農漁民及產銷班。
  (四)本縣轄內從事生鮮漁產品銷售、加工之漁民團體、養殖業者。

四、申請使用本標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三)申請產品之包裝袋(箱)或印刷稿(含文字標示)。

五、同一申請者生產之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
    前項不同產品係指本要點第二點所稱之使用對象。

六、農產品申請分為生鮮類及加工類。
    生鮮類農產品:限本縣種植採收,經農藥檢驗合格之農產品,並應檢
    附當年內取得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或蔬果安全用藥標章(吉園圃)、生
    產履歷認證、有機農產品驗證等文件。
    加工類農產品:限由本縣種植採收之農產品,其加工生產廠(場)之
    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
    法令規範。

七、漁產品申請分為養殖類、加工類。
    養殖類漁產品申請者須近二年內未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辦法,並應檢
    附下列文件:
  (一)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文件。
  (二)水產品產銷履歷證明。
  (三)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准予核備之文件。
    加工類漁產品申請者應檢附漁獲來源證明(供貨漁船漁業執照影本、
    漁市場拍賣紀錄(加註航次),以上需為設籍本縣漁船)。

八、畜禽類產品申請分為肉品、蛋品及鮮羊乳。
    肉品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畜牧場登記證。(非飼養戶者應提出契約畜養或收購證明)
  (二)經本縣合法屠宰場屠宰證明。
  (三)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項目參照 CAS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蛋品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畜牧場登記證。(非飼養戶者應提出契約畜養或收購證明)
  (二)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項目參照 CAS公告之檢驗項目及標準
        )
    鮮羊乳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畜牧場登記證。(非飼養戶者應提出契約畜養或收購證明)
  (二)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項目參照 CAS公告之檢驗項目及標準
        )

九、本標章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未齊全者,本府應
    即通知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補
    正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件審查,由本府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依受理案件
    情況,每月至少應召開審查會一次,必要時並得加開之。
    標章之審查,應就書面資格先行審核,符合者由審查小組排定時程進
    行實地勘查,申請者應配合勘查並說明。

十、審查合格之申請人,授予標章使用權(授予廠商編號、產品編號及名
    稱),依申請人實際生產量及需求核發標章。
    標章使用人應填報本標章使用記錄表,並於每月五號前送本府備查。
    未依限繳交者,本府將視其情節列為再次申請之准駁依據。

十一、申請標章之產品,應符合該項產品申請合格之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各品項之品質規格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十二、本府對核發標章使用之產品得實施不定期抽驗,受檢人應無條件提
      供檢體,且不得拒絕檢查,拒絕檢查者,本府應取消標章使用權,
      並收回已核發之標章,且二年內不再受理同一產品之申請。

十三、核給標章之產品,經抽驗不合格,如為包裝標示等原因,已上市產
      品應即回收,改善後向本府申報複驗,複驗合格後始准重新上市。

十四、使用本標章之產品,如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產品
      檢驗、生產認證規則,致影響本標章形象,經查核確定者,本府除
      得公告違規事項並撤銷標章使用權,二年內同一產品申請案,不予
      受理外,若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標章使用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本標章或將標章轉讓他人使用者,本府將依商標
      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