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設立分班時,須由原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原
補習班立案證書;其名稱應於原補習班名稱之末加註分班。
補習班增設教室時,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
實習場所應設置於便利教學之地點。
有共同設立人者,第一項申請書應由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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