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設立分班時,須由原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原 補習班立案證書;其名稱應於原補習班名稱之末加註分班。 補習班增設教室時,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 實習場所應設置於便利教學之地點。 有共同設立人者,第一項申請書應由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