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對民間團體補助款申請及
    支用情形之查核、管制,俾提升補助業務效益,特訂定本要點。本要
    點未規定事項,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
    管考作業規範辦理。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
    會務運作正常者。但政治團體不在補助之列。

三、補助辦理項目如下: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或法律常識宣導、教育、研習等活動。
    (二)其他對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或法律常識有重大助益之活動。

四、下列支出不予補助:
    (一)有關旅遊、餐費、服裝或人事費支出。
    (二)摸彩品、紀念品、獎品、獎金、設備或其他性質相同之項目支
          出。

五、對同一申請人累計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

六、申請人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申請書、詳實之實施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明細表,至遲於活動辦理前十五日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以文到日為準
    ,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主(協)辦單位、目的、時間(期程)、地點
    、參加對象及人數、執行方式、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申請案不論有無核予補助,所附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受理申請案後,應審核有無重複申請、超過補助上限、與
          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不符本要點規定,其情形得補正,應限期補正。
    (四)申請案經本局核定後,其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申請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實際支出費用明細、獲
          補助款使用結算明細及運用補助款之所有原始憑證、執行成果
          之相關資料(含活動照片),向本局申請核銷撥款。無法於一
          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敘明事由函報本局同意。
    (二)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除撤銷該補助
          案及收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其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有提
          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
          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四)領據應加蓋申請人之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
          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
          款入帳。

十、督導及查核方式如下:
    (一)本局得視需要以書面方式查核,就申請人經費結報資料與原申
          請補助計畫書內容,詳實核對經費運用之合理性,並切實檢視
          所辦活動是否依計畫書執行,或執行成效是否符合計畫書所述
          之效益。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本局並得依其
          情節輕重,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作為以後年度補助該申
          請人之參據:
          1.未依原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執行或執行成效不佳。
          2.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
          3.對於補助款之支用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或違反相關法令
            等情事。
          4.未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及銷毀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