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推展勞工行政業務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為結合民間團體推展本縣勞工行政業務,以提升辦理績效及有效運用
    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縣依法設立之總工會、聯合會、各產業、企業工會、職業工會、民
    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及有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協助本府推展勞工行政
    業務得申請補助。

三、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補助項目
        1.辦理勞工教育訓練。
        2.辦理勞資關係研討會、勞資爭議處理講習會等。
        3.辦理勞資爭議處理、促進勞資和諧業務及勞資關係業務宣導等
          。
        4.辦理總工會會務及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會務推展活動。
        5.辦理五一勞動節慶祝大會、模範勞工表揚活動,及勞動節系列
          勞工福利休閒活動等。
        6.辦理勞動法規研習、安全衛生業務活動等。
  (二)補助標準
        1.依本府施政計劃、申請計劃內容、預期效益及以往辦理成效與
          配合情形給予補助。
        2.辦理勞工教育,辦理一天課程至少應四小時以上。
        3.補助款以不超過十萬元為限。但各產業、企業工會、職業工會
          辦理勞工教育,每場參加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參加人數五十
          人至一百人每場補助款二萬元,一百人以上,每場補助款三萬
          元,各產業、企業工會、職業工會每年度以補助辦理一場為原
          則。

四、經費使用限制
  (一)各項會議、講習或訓練,以在縣轄內機關、場所辦理為原則。
  (二)不予補助項目:
        1.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
          僱工工資。
        2.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模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3.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
          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4.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單位申請補助,應先預估需要辦理時間,於十五日前提報補助
        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1))、實施計劃書,並檢附支出經費概算
        表、課程配當表等,送本府審查決定補助金額後函復辦理。
  (二)計劃書內容應包括:依據、實施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
        間、地點、參加對象、經費來源、內容、經費概算、預期效益等
        。
  (三)有意申請者至遲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提出申請,並應於十二月
        二十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

六、本府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及補助原則,於收到申請單位申請書後,先行
    書面審查,另申請補助款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召開審查小組會議
    審查。
    前項申請案審查後函復申請單位辦理,其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二)活動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四)計畫內容(含執行方式、經費規劃使用、活動地點等)是否合理
        、可行。
  (五)申請單位以前計畫執行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各受補助單位應製作統一收據函送本府核撥經費
    ,並於計劃活動結束二週內檢送本府原核准函、成果報告(如附件(2
    ) )及活動相片、經費收支報告表(如附件 (3))、出席人員簽到名
    冊、支出原始憑證等函送本府核銷。
    受補助單位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各項原始支出憑
    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八、督導及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
        符指定用途或未依計畫執行,除追繳補助費外,並得列為本府二
        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受補助單位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本府核定補助總金額,將依實際執行
        金額核撥補助費,如實際執行金額超出核定補助金額時,依核定
        金額補助。預撥補助費者,計畫執行後如有剩餘經費,應繳還補
        助機關。
  (四)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計畫辦理執行情形,並得
        予以考核。(如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