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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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督導所屬各衛生所(以下
    簡稱各所)藥品使用及管理,避免藥品逾期或閒置,以提昇藥品正確
    使用及用藥安全,特定本作業規定。

二、藥品之調劑作業,依藥事法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辦理。

三、藥品之採購及驗收作業,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作業流程
    如附圖及說明一。

四、藥品應由專任藥師(藥劑生)負責統籌管理,其作業流程如說明二。
    各類藥品應設定安全參考量,其藥品應隨時保存適當之庫存量:
    1.安全參考量依各所需求量自行制定,隨時保持適當之庫存量,並送
      局備查。
    2.藥品存量低於安全存量時,應立即簽請採購。
    藥品於驗收完畢後,藥庫應依進貨發票明細及藥品請購單,辦理入帳
    並將藥品進貨日期、數量及金額等相關資料建入管理系統。
    入庫藥品應放置固定位置,妥善保管,配發時應依先進先出原則處理
    ,並經常查對庫存,以防止藥品滯存或逾期失效。
    不適用或變質、破損之藥品得先洽請廠商更換或退貨,或依其他相關
    規定處理之。
    藥品儲存環境應設有溫、濕度計,保持室溫23+- 4℃,濕度60﹪以
    下,並定期記錄備查。
    執行藥庫管理應依下列各項品質保證:
    1.適當保存冷藏藥品。
    2.藥品有效期間之管制。
    3.藥品供應存量之管制。
    4.破損或滯存品項之處理。
    5.適當之庫存率管制。
    每月月底應列印進貨明細表及消耗日(月)報表進行藥品盤存作業,
    並作成紀錄陳核後備查。
    依盤點結果,每月製作盤結清單、並分析盈虧原因(所內)陳核後,
    製作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陳核。

五、各所藥局備有常備藥品時,依消耗量之多寡請領藥品補充並記錄之:
    藥師(藥劑生)應定期檢查藥局常備藥品之儲存狀況及更新。

六、管制藥品應依下列方式管理:應依法設置管制藥品管理人綜理所內管
    制藥品相關事務,其管理人得由醫師或藥師(藥劑生)擔任。
    應設簿冊,依各管制藥品品項分別詳實登載藥品每日收支、銷燬、減
    損及結存情形。
    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應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1.每年一月及七月向本局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前六個月第一級至第
      三級管制藥品之申報。
    2.每年一月向本局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前一年第四級管制藥品之申
      報。
    3.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時,應向本局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第一
      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之申報。
    管制藥品銷燬應會同本局辦理。
    管制藥品管理有關事宜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

七、配合全民健保之實施,各所醫師應遵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用藥
    ,但各所經報本局同意,得另訂定抗生素、高價藥品及其他特殊藥品
    之使用及限制規定。

八、藥師(藥劑生)透過科別用藥統計,及藥物使用評估作業,協助合理
    用藥。

九、各所醫師與藥師(藥劑生)應定期研議檢討,不適當之處方或不合理
    之用藥資料與滯銷藥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