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時,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可認購股
數及依第八條計算之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時,從業人員逐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
度之股份,每次認購股份數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可認購額度×當認釋出公股
比例
從業人員每次可認購股數=────────────轉為民營型態應
再釋出公股
比例
前項所稱當次釋出公股比例,指當次釋出公股數占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
收股份總數之比例;所稱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指百分之五
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比例後餘額。
從業人員最後一次可認購股數,係以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股數減去以往
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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