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雄銀行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時,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可認購股
  數及依第八條計算之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時,從業人員逐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
  度之股份,每次認購股份數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可認購額度×當認釋出公股
                          比例
  從業人員每次可認購股數=────────────轉為民營型態應
                          再釋出公股
                          比例
  前項所稱當次釋出公股比例,指當次釋出公股數占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
  收股份總數之比例;所稱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指百分之五
  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比例後餘額。
  從業人員最後一次可認購股數,係以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股數減去以往
  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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