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雄銀行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從業人員得於每次公股出售時,在經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內
  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並將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於規定之繳款期間內一次
  繳清;未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