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因應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建立具
再生能源運用、資源循環、節約能源與水資源保存之低碳島,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環境教育:指以環境教育為基礎,融入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式及理念。
二、溫室氣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
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之空氣污染物。
三、綠色消費:係指消費者選購產品時,考量到產品對環境的衝擊,而選
擇損害較低或有利環境之商品。
四、綠色生產:產品在生產、使用及廢棄過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
無害或危害極小,有利於資源再生和回收利用。
五、紙錢集中燃燒:因宗教活動產生之紙錢以集中清運方式至處理場所進
行焚化。
六、低碳車輛: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慢速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電動
輔助自行車、自行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液化天然氣車、壓縮天然氣
車、油氣雙燃料車及其他使用替代清潔燃料之車輛。
七、免洗餐具:係指一次性使用之餐具,包括以紙板製成(其上做浸蠟處
理或塗佈塑膠薄膜)、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或塑膠製成之杯、碗、盤
、筷、刀叉、湯匙及其他物品。
|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辦機關為本府相
關局、處,依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處:負責寺廟與宗教民俗活動低碳宣導、推廣、輔導及其他有關
事項。
二、財政處:督導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節能改善、再生能源利
用、高粱酒低碳行銷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教育處:推動校園低碳化措施、辦理學校環境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工務處:負責路燈照明節能改善、強化水資源運用、推動污水回收、
宣傳節約用水理念、城鄉風貌低碳整體規劃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建設處:負責產業節能措施、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新
社區和城鄉風貌低碳整體規劃、節能補助、綠建築管理、環境綠美化
與維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觀光處:負責低碳觀光旅遊業務、綠色運輸推廣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社會處:負責綠領人才培訓、職業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行政處:協助各項低碳家園實施計畫之管考。
九、文化局:負責低碳社區軟實力營造、社區文化活動策劃、文化人力資
源整合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衛生局:辦理低碳飲食、一日蔬食及辦理活動宣導節能減碳及其他有
關事項。
十一、地政局:負責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基礎建設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稅務局:負責與減碳有關之稅賦獎勵、補助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環境保護局:負責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車輛排放污染減量、資源循
環、低碳社區評比、低碳旅宿推廣、節能家電補助及其他有關事項
。
十四、其他機關:辦理其他推動低碳有關事項。
|
為統籌、督導及協調各機關節能減碳相關事務,以推動低碳島之發展,本
府得設立低碳家園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綜整節能減碳事務,
加速落實各機關節能減碳策略措施。
前項推動小組設低碳島推動辦公室,辦理低碳業務之推動事項。
為達成低碳島之目標,推動小組應訂定減碳具體指標,每兩年檢討一次,
並將指標公開於網際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