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低碳生活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依四省專案制定相關節約措施,包
括節水、省電、省油、省紙、空調控溫及其他節約能源提高效能之生活規
範。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落實綠色採購,採購比例應逐年提
升,並採用取得環保標章、環境保護產品、省水節能綠建材或第二類環境
保護產品驗證之產品項目。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及本府指定處所,應改用節能燈具。但因教學、營業
及其他特殊屬性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指定處所由本府另定之。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每週至少擇定一日為蔬食日,並宣導
推動。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活動時應分年採取紙錢集中燃燒
及減少燃放一般爆竹煙火。
本縣宗教場所使用紙錢應分年依規定減少使用量或採取紙錢集中燃燒。但
設有環保金爐者不在此限。
前項分年減少使用、紙錢集中燃燒及環保金爐等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本縣縣民應秉持環境保護之理念,踐行綠色消費,實施廢棄物減量、分類
回收、減輕日常生活產生之環境負荷。

本縣公告之社區、公寓大廈、觀光遊憩區、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應規劃設
置資源回收空間,並於明顯處設置資源回收點。
前項資源回收點設置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本縣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對象,不得提供免洗餐
具,自行攜帶非免洗餐具則給予優惠價格獎勵之。
前項優惠價格獎勵,由本府另定之。